7月23日,国务院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工作动态。文中透露,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该消息还透露出,此次转制的似乎不仅仅是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都列入了转制的范围。(7月28日《成都商报》)
敏锐的媒体由一则工作动态得出结论,“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终于开始有所动作了。这一小小的工作动态所揭示的实质性内容,对于整个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铁路公检法与一般公检法机关的不同,在于前者隶属于一家巨无霸国企。这样一种隶属关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和悖论。司法作为居中仲裁的力量,必须保证其利益的超脱和地位的中立,然而铁路公检法被铁路企业领导的现实,往往决定了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企业利益的困境。
验证这种困境的最典型案例,莫过于屡屡发生的显失公平的铁路赔偿案件。2007年3月,沈阳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如果起诉到铁路法院,将很难改变这一结果,因为铁路法院一定会根据《铁路法》及铁道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死者家属选择了地方法院起诉,结果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400元和20万的巨大差距,实际上反映了铁路司法机关受制于隶属关系,以至于法律正义不彰的客观现实。
表面上看,判决结果的差异源自适用法律的不同,但在根子上,公检法是铁路自己的下属单位,司法人员是铁路自己的职工,适用的法规条文是铁路自己的利益反映,不公正几乎是必然的。这样的司法一旦成为惯例,其对于中国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的戕害不言而喻。
设立铁路公检法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应当说这样一个特殊产物也确实发挥过一定作用,但历史的列车呼啸向前,这种明显背离司法独立精神的司法权力设置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企业公检法”必须改革,问题只在于这种改革是向“地方公检法”合并,还是向“专业公检法”转制。一种优化的选择可能在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并入地方,而公安机关独立设置。无论如何,改制后的公检法机关都必须从人财物等方面彻底与铁路企业脱钩,此次媒体披露的公安人员公务员化正是朝着这个方向的努力。
铁路公检法的改制不是铁路系统的一项内部事务,“企业公检法”向统一司法的回归也不仅仅是司法理论的一次胜利,我们有理由相信,它将成为一个非常有力的突破口,为盘根错节的垄断及其衍生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剂催化的良药。湖南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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