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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转制是国家法制统一之必须

时间:2009-07-30 11:02:00  作者:陈秀美  新闻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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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工作动态:7月17 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 该消息还透露出,此次转制的似乎不仅仅是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都列入了转制的范围。( 7 月 28 日《成都商报》) 

  “ 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检法转制工作终于有所动作了,这势必有利于消除铁路部门的“法律福利”,有利于社会法制的统一和维护公平正义。 

  按理说,铁路公检法办案时所依据的法律,跟地方的公检法所依据的法律,都是同样的国家法律,并无二致。但是,火车撞死了人,在铁路法院那里,按照铁路系统的有关条例,就只能赔个几百元;而像汽车撞死了人,在地方法院这里,能达到几十万。差距这么大,根本原因在于铁路公检法体制。 

  无论什么样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只要与铁路有关,统统由铁路法院审理,而铁路法院又是典型的部门化了的法院——无论是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还是审判人员、经费来源,都使得铁路法院无法独立于铁路部门之外。在这种情况下,铁路法院的审判具有典型的部门化倾向。这样一来,铁路内部固然可以享受外人享受不到的“ 法律福利”,而铁路本身与外部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是可以减轻责任,这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可以说,只要铁路法院的部门化体制不改变,只要铁路局与铁路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改变,这种“法律福利”就可能永久性地享受下去。 

  而现在铁路公检法改制开始动真格了,这必将是一件大好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掺杂了部门利益的“司法独立”,并不仅限于铁路部门。比如,像林业、农垦等法院,笔者认为也应该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由国家核定机构和编制,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院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由政府财政保障法院行政经费,实现法院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可以说,此次的铁路公检法转制,是法治向前迈进了一小步,公众期待着统一的社会法治今后都能够“去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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