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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检法早该转制 司法权理当国家垄断

时间:2009-07-30 15:18:00  作者:邓子滨  新闻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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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公检法转制后,分别归属中央和地方。虽然具体转制完成时间未定,但看来已经势在必行。这一次动作不小,但各方反应比较低调。尤其没有像以往的体制转轨,先大造声势,再肯定既往成绩,后陈述改革必要。此番只有客观报道和微观调查,目光关切地落在即将因改制而利益变动的普通人身上,比如公务员考试、工资及退休待遇、其他人员分流等等。铁路部门也不同以往,显得低眉信手,依流平进。 

  不过,可以推想,这一转制举动绝非为了解决相关人员的待遇,也绝非司法时局的迫切需要,而是服从于一个更宏阔的国家雄心——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治的要素之一,是司法的公平公正,并且,司法权必须由国家垄断。一种可以对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进行干预以至剥夺的权力,很难想象其不在国家手中。依照宪法,司法应当是与狭义的政府平行的机构,因而,作为企业以及任何非政府组织,确实不宜享有司法大权,这应当是不难诠释的常识。 

  无论铁路公检法有着怎样的历史沿革和现实功效,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它们不得不首先服从于铁路的部门利益,难以保持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品格。当初的制度设定本身就是一个悖论:铁路公检法管辖那些与铁路相关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半都是与铁路利益相反的一方,司法裁决的结果不问可知,因为铁路在此成了它自己利益的裁决者。这样说来,铁路公检法的问题不在于它们造成了条块分割——这个过去常有的误解。条块分割其实不影响司法公正,有时还可能由于没有切身利益而作出公正的裁断。问题仅仅出在一个环节上:司法权不能用来维护自我的利益,换句话说,掌握司法权的人不能实际上是利益的一方。 

  想通了这一层,并且按照同一逻辑,不仅是像铁路这样的“企业”应当交出公检法的权力,凡有可能利用手中的公检法大权自我谋利的机构都应当“交出”它的这项权力。 

  过去理解的司法公正,比如法院审判,有时并未注意到,一个盘子远远小于铁路这个“企业”的地方政府,却有全套的司法制度资源。现时的各种经济活动,难免地方政府力量的介入,而一旦某些地方政府缺乏法制观念,一旦它们希望促成某种经济目标,它们就有可能动用司法力量解决问题。这时,司法的公正就荡然无存了。 

  公检法理当由国家单独列支,垂直领导,这样做可说利多弊少。 

  其一,从近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地方公检法,不是听命于法律,有时也不听命于上级,而是听命于地方政府,因为它们吃地方财政,人事权也在地方手中,所以酿成许多公共事件,败坏党和国家的声誉,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其二,从现实公检法的情况看,毋庸讳言,人员素质是越往上越好,所以,当上级公检法有了更多实际控制权以后,无疑会使办案质量大幅提高,也有利于司法裁决结果的统一。 

  其三,改革开放以来,大的改革举措都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所以,司法改革及其所带动的法治建设,也理应自上而下进行。这种推进方式不是没有问题,也不可能永远如此,但在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这样做或许是“次好”的选择,但在没有“最好”的选择的情况下,“次好”也许是惟一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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