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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铁路转制看“潜规则”向“明制度”转变

时间:2009-07-30 15:24:00  作者:佘宗明  新闻来源:奥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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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国家相关部门透露:铁路公检法即将进行改革,转制后铁路公安部门将由公安部而非铁道部主管,为中央直属单位,垂直管理。有消息称,转制考试将于今年9月进行。(广州日报 7月29日) 

  铁路公检法自新中国成立后,参照苏联模式实行以来,就成为中国司法边缘的一隅“独立小岛”。但这种严重铁路依赖的司法体制,如今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实质上它已逐渐演变成阻碍现代法治的壁垒。早就有人指出,与铁道相关的案件不按司法办,却依铁路公检法处理,这种“走特殊路线”,成为铁路机制内部庇护和程序化扩权自肥的“潜规则”。 

  就拿火车撞死行人而言,铁道部门最多赔偿300元,铁道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还是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这在今天,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与关怀伦理。可沿用旧规,成了铁道部门逃避责任、转嫁罪责的“保护伞”。古话说: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人命=300元”的为权力说话的法规与裁量程序,不加改革怎么行? 

  铁路公检法在很长时间内,就如同“霸王条列”,体现了权力垄断下的惯性暴戾,对其弊端进行革除急不容缓。2003年,曾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作为试点,尝试将铁路公检法等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并入司法部门,但最终实施不力,效果不大。 

  这次改革,中央痛下决心,人们也抱以很高期许。它有利于与铁路相关的法制从“潜规则”向“明制度”转变,对铁路部门的部分特权的消减,会是我国司法上的巨大进步。它印证了托马斯·杰斐逊那句话:“法律和制度在人类前进过程中携手并进。”可是铁路公检法转制,公检法系统职工身份、待遇都发生了变化,这势必触犯到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平衡他们的利益和改革力度,做好大局与部门利益间的统筹,考验着这次改革的实施成效。 

  铁路转制实现“潜规则”向“明制度”的转变,也为我国在更纵深领域加强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标本。希望它能“局部推整体动”,促进更为深远、冲破“局部利益保护”牢笼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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