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肖声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院领导班子,无论是在部署全局性工作的宏观思考时,还是在研究具体案件的微观思路中,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项内容的要求,始终坚持做到“五个相统一”,坚定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明确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前进。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回顾三十年来充满激情与奋斗的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显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明显的优越性。三十年来,检察机关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路审视和推进检察工作,探索实践、开拓进取,推动检察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各项检察工作实现了创新发展,检察机关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三十年来波澜壮阔的检察实践充分证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依法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始终胸怀大局,切实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立足点,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只有这样,我们的检察工作才能与时俱进,这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宝贵经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院领导班子,无论是在部署全局性工作的宏观思考时,还是在研究具体案件的微观思路中,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项内容的要求,始终坚持做到“五个相统一”,坚定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明确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前进。
肖声检察长听取工作汇报
一、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统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依法监督,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没有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人大的依法监督,检察事业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良好发展局面;面对复杂的环境和任务,没有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仅难以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还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方面,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抵制那些企图打着“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要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从维护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的高度,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要严格执行《监督法》规定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高度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二、坚持公正司法、严肃执法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统一,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公正司法、严肃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有效履行职责的时代要求。要坚持把公正司法、严肃执法与服务大局统一起来,把检察工作放在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围绕大局筹划和部署各项检察工作。既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造成办理一个案子、破产一个厂子、下岗一批工人的现象,也不能超越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脱离检察职能去“服务”大局,直接参与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甚至放弃履行职责,为维护地方利益不惜损害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全背离服务大局的精神,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最终影响和妨碍大局。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把案件置于大局之中加以审视和判断,准确地适用法律,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保障社会效果。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或群众不理解而影响社会稳定。当前,特别是要把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辽宁省检察院三八节活动
三、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而艰巨。检察机关要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既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决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司法不公问题,使法律监督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和保障民生上,切实保护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同时,又要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依法正确使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权力,及时监督纠正侵犯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人权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办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全面落实权利义务告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效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诬告、错告和举报失实的当事人,落实“正名制”,依法予以澄清和“正名”,真正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无罪的人受到保护。
四、坚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与构建和谐司法体系相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忠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根本特征所在。要坚持用检察工作主题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凝聚力量,协调步伐,在人力、物力、精力上注重向检察业务部门倾斜,有效整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依法、大胆、正确地运用检察处置权,敢于理直气壮地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和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要注意落实好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工作关系、工作秩序的和谐,共创司法和谐环境。
为灾区捐款
五、坚持加大工作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相统一,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要进一步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从检察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把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辩证地统一起来,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始终,正确处理好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等关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工作实实在在的成效,又要积极探索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执法规范化体系,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以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取信于民,不断改善检察机关执法形象,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