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大与检察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一,检察机关的设置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第四款规定:“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二,检察人员由人大任免,受人大监督。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检察机关的工作,受人大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大代表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质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特殊情况下案件延期审理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四,检察长提交的重要事项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知识100问》)
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是监督制约关系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具有全面监督关系。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行使职权时存在着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侦查权。其立案侦查权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此相对应,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2.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审判机关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检察权进行权力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国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终审生效判决裁定也有抗诉权力。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同样受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例如对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审判机关对检察院立案权、起诉权进行制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权对检察机关起诉权行使的制约。(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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