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主席签署的任命状
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设置,是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期间,由筹备会的第四组即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组组长董必武,在1949年6月23日拟定的政府组织法纲要的基本问题中提出的,先后为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所一致通过。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于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检察长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检察长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且讲了话。他说,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完全新的工作,首先应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始工作。在第一次检察委员会议宣布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之后,于1949年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
194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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