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9日 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宣布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随着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强,对于“文革”中罪大恶极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依法进行审判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对10名被告,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审理。
这次审判,进一步清算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给了这伙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应得的法律惩处。
此后,各地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案犯也陆续分别进行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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