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萍腐败案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所获赃款及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自1995年至1999年,蒋艳萍利用担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15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7万余元。蒋艳萍还贪污管理费72万余元,另有493.64万元财产来源不明。2002年3月29日,由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02年4月1日《人民日报》报道)
李纪周受贿渎职案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4年12月至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多次收受赖昌星的巨额贿赂,应赖昌星要求,干预公安边防机关对涉嫌走私油轮的查处;利用职权为赖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
(新华社2001年10月22日电)
沈阳“慕马案”
2001年10月10日,辽宁、江苏两地的审判机关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名被告人受到严惩。其中慕绥新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马向东被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
慕绥新自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并有价值人民币269.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马向东自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的13年时间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达2400多万元。
(新华社2001年10月11日电)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