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认定,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共计价值55.5万余元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日报》1998年8月1日、8月21日报道)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裁褚时健无期徒刑。
云南省检察院于1998年8月将此案提起公诉。云南省高级法院1998年9月23日至25日对此案公开审理。法庭认定,褚时健与另外两人于1995年6月至7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此外,褚时健有共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人民日报》1999年1月10日报道)
辛业江受贿案
1998年6月16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辛业江被海南省高级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3年7月,辛业江利用职权,收受某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1994年6月,辛业江通过其子,将海药公司的5万元股金收据托管在原海南富南证券经营部陆续出售,得款19.319万元。
(《人民日报》1998年6月17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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