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受贿案
1997年10月1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法院对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曾锦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锦城在1989年至1996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和周口地区行署专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在办公室、住处收受他人贿赂3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4.2万余元,美金9500余元,录像机、空调等物品折价人民币8.7万余元。收受贿赂后,曾锦城在工作调动和工程发包等方面分别给予行贿人照顾和帮助。
(本报1997年10月20日报道)
北京延庆县委原书记刘金生案
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1997年11月发出通报:北京市延庆县委原书记刘金生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刘金生在1994年6月和12月两次收受港商施某给予的“帝舵”牌坤表1块及摄像机1套,共价值18370元。1995年三四月间,他向港商索要3万元。同时,刘金生还重复报销出差费用等,另外还有挪用公款问题。
(本报1997年11月27日报道)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泽芳受贿案
1997年2月19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泽芳因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泽芳在担任海南省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3年元旦前后两次收受海南侨海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罗海平(另案处理)的现金6万元。案发后,韦泽芳退出全部赃款。
(本报1997年1月7日、2月20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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