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抗诉的不服行政裁定案件
1991年1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就东台市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申诉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首例提出抗诉的不服行政裁定的案件。
韩福才受贿案
韩福才,青海省原副省长、省人大副主任。
自1988年至1989年6月期间,韩福才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美元和金首饰等钱物,共折合人民币35473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福才身为国家机关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已绝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1991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韩福才受贿案交由青海省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韩福才的刑事责任。
1991年4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韩福才提起公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30日至3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1991年11月9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福才有期徒刑8年,赃款、赃物依法没收。被告人韩福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失实为由,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韩福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1991年12月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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