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贾文革为首的特大杀人抢劫集团案
1990年,黑龙江纳河县破获一起以贾文革为首的特大杀人抢劫集团案,该团伙1990年7月至1991年8月间,杀死42人,抢劫大量财物。1990年7月至11月,贾文革,李春梅、吴凤芝等人结伙杀人抢劫,将20多名青年妇女杀死后把尸体藏入地窖。该团伙还于1991年1月至8月,将外地农民,推销员刘启鹏、王文斌等22人(其中有妇女3人)骗到家中,用喷射麻醉剂、注射过量安眠剂、绳勒、刀刺、斧砍等手段将他们杀死,还将农民孙成民勒死,剖腹,挖出心肝,切下睾丸煮熟了吃掉,该团伙4名主犯已于1992年1月9日被依法处决。
罗云光受贿案
罗云光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举揭发材料,于1990年2月26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28日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罗云光在但任铁道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主管运输工作之便,于1988年1月和5月,先后两次收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5元);1988年9月,被告人罗云光收受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副经理侯创国行贿的冰熊牌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2354元)。罗云光收受贿赂的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人民币4819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云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云光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3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01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一、对被告人罗云光免于起诉。二、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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