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委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杨枫在任职期间,擅自挪用公款442.7万余元,从事营利和非法经营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987年11月,杨枫与其表侄、子长县经委主任胡林瑞筹划,在西安开办一个公司,杨枫将公司定名为安西公司,并确定胡林瑞为公司经理,胡林瑞背着组织,在没有县上投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伙同杨枫的弟弟杨耀壁,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情的手段,于1983年4月骗取了全民企业营业执照。但公司成立后,并未按全民企业有关规定建立应有的经营、财务、核算、分配制度;未向国家上交分文税金。公司的主要成员均系杨枫的亲属;经理是杨枫的表侄,副经理是杨枫的儿子,会计、出纳分别由杨枫的妻子和弟媳担任。公司的经营活动都主要由杨枫的弟弟和儿子经办。
杨枫和胡林瑞在商议开办公司的资金时确定,先从于长电厂扩建委转一些钱,等以后决算再说。1986年至1987年,省工展馆为子长电厂扩建委代购钢材,先后5次收到子长电厂汇款87.3万余元。
为此,工展馆专门设置了为子长电厂“购材料款”的往来账户。1987年12月,杨枫采取“自写自批”等手段,首先从出省煤补偿费中拨出20万元,汇入工展馆,记在为子长电厂购材料款的往来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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