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总书记的讲话高度概括了政法工作与民生问题的关系。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找准其与解决民生问题的最佳结合点,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我认为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改善和保障民生,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保证司法公正取决于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执法,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我们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加强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审判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坚决纠正侦查机关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要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工作;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要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和超审限等问题,做到既防止打击不力,又注重保障人权。要不断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以钱抵刑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监督纠正因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对正确的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二、有效发挥刑检职能,化解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求我们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发挥控申检察和民行检察的“窗口”服务作用,畅通信访接待渠道,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探索检察官带案下访和定期巡访,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于杀人、抢劫、抢夺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件也要从重从快打击,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有逮捕必要的要尽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需提起公诉的要尽量作不起诉决定,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促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惩治职务犯罪,促进严格依法执政?就是要加大办案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查办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发生在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占地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用实实在在的办案促进诸如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突出查办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特别是为违法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维护良好的煤炭生产秩序,杜绝各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商业贿赂犯罪,也要坚决依法查处,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总之,检察工作要加快发展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充分发挥其民主法治建设的“助推器”、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伞”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员”作用,从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在保障民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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