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他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彻底的人民性;他们是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分享,我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平等享有的司法,具有普遍的公平性;他们是互相掣肘,我们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能够保证公正执法,又能够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有效的协调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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