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60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60问(上)

18.如何理解我国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

时间:2009-03-24 13:25: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政法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意味着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而执法、司法部门也应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zywzht]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