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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树立怎样的政绩观、稳定观?

时间:2009-03-25 09:40: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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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一些政法机关强调打击多、处理多就是政绩,致使一些源头的、根本的、长远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压下去”、“稳住了”固然是政绩,“化解了”、“和谐了”是更大的政绩,不上访、不发案、不出事是更为突出的政绩。因此,政法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要使政法机关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稳定观,着力解决一些政法机关存在的重治标轻治本、重当前轻长远、重机关轻基层等问题。一是要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办法,把人民群众安全感高不高、政法队伍形象好不好、涉法非正常访多不多、群体性事件处置妥不妥、罪犯改造质量高不高,作为考核政法机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引导政法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稳定观。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机制,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范围,科学确定化解矛盾、治安防范、基层基础建设、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效果和发生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等分值,引导政法机关努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基础性、长远性问题,建立健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测评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以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测评,引导政法机关真正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促进社会可持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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