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保证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以及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宪法》还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一切国家权力包括检察权的行使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检察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和政治保障,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但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更不是代替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那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干扰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也是我们党坚决反对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听取、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任免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对检察机关所办的案件提出质询,决定检察机关提交的重要事项等方面。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不代行检察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和干涉检察机关处理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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