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但必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症,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越来越温暖、方便、公正、高效;着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切实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等问题,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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