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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庭上公诉人与书记员的配合问题

时间:2011-10-26 09:52:00  作者:尹向鹏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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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或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通过解读第328条第二款,笔者认为该条款蕴涵以下三层含义: 

  1、严格限定公诉人的任职资格: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也就是说书记员不能担任公诉人,书记员如果在法庭上履行公诉人的职责,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然而,在现实当中,不少检察院为缓解办案力量不足,让书记员独立办案,一切办案流程均由作为承办人的书记员独立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只是在法律文书上署上一个有职称的检察人员的姓名而已,书记员俨然成为事实上的检察人员,特别是书记员在法庭上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独立发表意见,这一切都是程序违法。某地就曾出现过因辩护人当庭对书记员的办案资格提出异议而导致公诉人、书记员极其尴尬的局面。 

  2、公诉人的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这意味着,公诉人的人数不限。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派遣数人组成公诉团出庭公诉。组织公诉团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指控效果,但组织公诉团要分工明确,要讲究配合,不能逞个人英雄主义。 

  3、公诉人出庭必须配备书记员,这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必须至少有两名成员坐在法庭上。就公诉实践来看,现在不配备书记员、单个公诉人出庭的现象比较少。 

  在法庭上,公诉人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代表国家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以及法庭辩论,犯罪指控能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所以说,公诉人是当前控辩式庭审中的主角,出庭公诉人的表现如何实际上代表的是国家,因此在法庭上,公诉人的活动是公诉机关的灵魂,这一点必须明确的。 

  那在法庭上,为什么要强制性配备书记员,书记员的职责是什么呢?书记员该如何与公诉人配合呢?笔者认为,书记员在法庭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好公诉人的工作—— 

  一、做好出庭笔录的制作。出庭笔录是反映庭审情况的重要文书,书记员应该详细、如实记录整个庭审的实况,尤其是对于被告人的庭上辩解、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法庭当庭对证据的采信情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详细记录;对于涉及自首的,被告人的庭上供述情况尤其要记录清楚;对于合议庭的一些违法情况也应记录。并且,公诉人也应在核对之后在出庭笔录上签名,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需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时候,出庭笔录往往成为重要的监督依据。如某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极力否认自己的事实,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自首,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自首,分管检察长在审查刑事判决时需要借助出庭笔录看看被告人的庭上供述情况,但因书记员的出庭笔录太简单,根本没有记录相关内容,因此而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进行。 

  二、在认真记的同时仔细听。对于被告人的辩解,特别是辩护人的发问要格外仔细地听,该记录的要记录,该提醒的要提醒公诉人,因为辩护人的发问往往是极有针对性的,往往为之后的法庭辩论垫下伏笔。对于辩论阶段辩护人的意见更应详细记录后给公诉人审阅,以防公诉人遗漏。书记员要有积极的心态积极配合好公诉人,不能抱着事不关己的心态。公诉实践中,不少书记员坐在法庭上看杂志或开小差,这是不妥的。 

  三、做好公诉人的参谋。对于公诉人一些遗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特别是辩论阶段辩护人的突然袭击,在适当的时机迅速与公诉人进行交流,让公诉人感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孤军奋战,给公诉人增强应对突发局面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要虚心,要放下架子,不要以自己的职级高就目空一切,是正确的意见就要毫不犹豫地予以采纳。对于一些难度大的答辩问题,公诉人不妨主动征询书记员的意见,这可以拓宽自己的思维空间。 

  四、做好公诉人的助手。对于一些宣读证据比较多的案件,书记员可以适时主动帮公诉人宣读;当公诉人出示某证据的时候,书记员可立即准备好下一份拟出示的证据,这样可以确保公诉人举证的连贯性。因此,在出庭前,公诉人也应主动与书记员进行沟通,把出庭预案事先给书记员阅读,把案件存在的焦点问题事先告诉书记员,这也有利于书记员的配合。 

  五、保护公诉人的安全。当前社会环境很复杂,尤其是在控辩式的对抗下,公诉人在法庭上完全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直接与被告人激烈对抗,特别是在众多被告人家属旁听的情况下,极易使公诉人成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恨之入骨的“敌人”,近几年公诉人遭到被告人及其家属当庭言语、人身攻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也是一种办案安全。所以,在法院开庭时,尤其是庭审结束时,书记员最好不要独来独往,应和自己的同仁——国家公诉人站在一起,随时注意来往人员的动静。 

  总之,公诉人与书记员尽管职责不一样,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国家公诉机关的代表,是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所以,公诉人与书记员在分工负责的同时更要紧密配合,以圆满完成出庭公诉任务。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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