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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

时间:2011-10-26 09:52:00  作者:尹向鹏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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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供述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证明功能。但在我国现有的侦查体制下,很难确保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致使被告人供述存在较大的内在的错误风险;与此同时,法官本着“从严审查、有利被告人”的执法理念,致使被告人供述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这种客观风险与审判理念的交叉与碰撞,进一步凸显了被告人供述审查判断及运用的重要性、复杂性。笔者拟从证据的两大属性即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角度,浅谈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以飨读者,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一、被告人供述的概念及特点 

  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据的一种,通常称为口供。其内容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也包括对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实践当中,不少司法人员将被告人的辩解排除在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之外是不妥的,也是危险性。 

  被告人供述作为一种言词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被告人提供、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被告人的供述、辩解,首先是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是对被告人定罪处刑的主要依据;同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之一,被告人有权针对自己的行为及性质认定提出意见,且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并以笔录形式固定。 

  (2)、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被告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其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比其他任何人更加清楚,如果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全面详尽反映案件的全貌,一经查证属实,一般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3)、虚假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逃避罪责,总是尽可能地否认事实或避重就轻,虚假成分较大。 

  (4)、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在刑事诉讼中,随着诉讼的进行,被告人也会反复权衡各种利益,其心理活动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种心理变化使得其供述和辩解极易反复,供了又翻、翻了又供或者从否认到部分承认再到全部供述,整个供述处于不稳定状态。 

  如何对待被告人供述,笔者认为应树立四个理念:(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被告人的供述对定案非常重要,但不能视口供为“证据之王”,不能全凭口供定案,否则极易引发错案。(2)、既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通过审视辩解可以深究、印证供述的真实性,可以为下一步侦查、取证指引方向,可以为出庭公诉指明辩论导向。(3)、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应当排除。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凡刑讯逼供所取口供坚决排除,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阶段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坚决摒弃刑讯逼供。(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 

  任何证据必须具有一些基本属性,这些基本属性往往成为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手段。就刑事诉讼而言,任何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大基本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单个证据首先要审查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它是法庭的准入资格;然后审查该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问题,这是证明力的问题。总体上来说,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律对每个证据能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的两个同等重要的要求,又被称为双重资格审查标准。 

  (一)、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审查被告人供述 

  证据能力所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只有具备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要求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证据表现形式要合法,否则,取来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的准入资格。下面从证据能力的角度浅谈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 

  1、审查讯问主体的否合法性。 

  必须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2人。取证主体必须要是国家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两规两指的办案人员因属于取证主体不合法,所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其次,取证主体必须具有立案管辖权,所取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立案管辖权是对侦查权的划分,是国家法律对国家侦查权的一种明文的授权,所以,违反了立案管辖的规定,强行管辖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在证据能力上不具有证据能力。如检察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将因无立案管辖权而导致所取证据无效。再次,取证主体必须具有侦查员的资格,没有侦查员的资格进行取证,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比如一个人不是侦查员,他所主持的一些侦查活动比如:辩认、鉴定、勘验、检查等活动,由于是非侦查人员组织的,所作笔录等侦查活动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由于主体不合法导致不具证据能力。又如某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办案过程中,笔录上侦查人员第一个写的是侦查员的名字,第二个写的是联防队员的名字,该证据笔录也被法庭排除。 

  2、审查讯问地点的合法性。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是书面的讯问笔录,应当注意审查讯问的地点情况,以及选择特定地点进行讯问的理由和具体程序。在羁押讯问的情况下,不存在场所的选择。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指定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讯问;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其住处进行讯问。对于上述讯问工作,应当事先取得检察长或者公安局长的批准,在开展讯问之前,应当事先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表明身份。 

  3、审查讯问时间的合法性。 

  刑诉法92条明确了非羁押讯问的时间限制和延时手段限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要注意审查讯问的起止时间以及前后几次非羁押讯问的时间间隔。 

  4、审查讯问笔录形式的合法性。 

  应当重视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规范,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尤其应当注意审查讯问笔录上是否注明讯问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等,首次讯问是否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按指印,是否有不少于2人的讯问人员签名等内容。 

  5、审查讯问手段的合法性。 

  应当严格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查看被告人在进出看守所前后是否存在身体损伤。 

  根据“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两种情形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按指印的;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被告人供述不具有证据资格。 

  司法实践中,存在瑕疵的讯问笔录也不在少数,这些讯问笔录并非一概排除,可以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采用。这些存在瑕疵的讯问笔录主要有: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诉讼权利内容的。 

  (二)、从证明力的角度审查被告人供述 

  证明力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如何。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证明力所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一个证据要想转化成定案的根据,本身必须是可靠的,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伪造的,伪证是冤假错案之源。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诉讼法都把防范伪证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我们可以看到最近几年来的冤假错案,都出在证据的虚假和不真实上。杜培武案为什么不敢判死刑,一个重要原因是口供真实性受到了怀疑,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原因很复杂,但最关键是证据不可靠。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必须高度重视客观性的审查,也即真实性的审查。就真实性的审查,首先注意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稳定、是否自愿认罪,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一直稳定,且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其供述的可靠性、可采性较大。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面对铁证仍不认罪,还提出许多辩解,那么其供述因真假难辨而要谨慎。如某被告人在酒家大厅盗窃顾客钱包,有全程监控录像为证仍拒不认罪、否认实施盗窃,在法庭上被告人突然供述实施了盗窃,但辩解只盗得1000元现金,而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3500元。在本案中,是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还是采信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盗窃数额,笔者认为应该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因为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客观性,处于真假难辨的状态。 

  被告人供述除了自身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外,还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证据系统之中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唯此,才能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具体讲,先将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视为一个小系统,在该小系统中审查被告人所有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具有可采性;然后将全案证据作为一个大系统,在该大系统中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程度,进一步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采性。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则应作出合理解释。如上述酒家盗窃案,尽管被告人一直否认盗窃,但监控录像证实了整个作案的详细过程,酒家员工、家人、朋友均辨认监控录像的窃贼即为被告人,即使被告人零口供照样能定罪处罚。再如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往往就伤情如何导致的、被告人如何伤害被害人等细节发生较大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借助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进行系统、综合判断以辨别被告人供述的真伪性。 

  综上,过于依赖被告人的供述,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因此,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判断,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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