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10月26日电(通讯员 韩哲强 尹向鹏)近日,由吉州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方小军盗窃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改判方小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吉州区院指控被告人方小军于2011年2、3月间先后窜至吉州、青原等地盗窃作案五次,赃物折值共计币6160元。2011年8月4日,吉州区法院(2011)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对其中一起盗窃事实以没有被害人报案为由不予认定,并判处被告人方小军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经审查,吉州区院认为:该起盗窃事实及赃物去向不仅有被告人方小军多次稳定的供述,且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被告人时当场扣押了所盗摩托车,证人证言还证实方小军在其摩托车修理店拆解所盗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吉州区法院仅因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就以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为由不认定方小军此次盗窃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吉州区院当即依法提出抗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不仅撤销一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盗窃事实予以认定,而且改判方小军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增加了七个月的刑期,严惩了犯罪,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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