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吉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公诉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局面,为实现吉州区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吉州区检察院宽严相济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做法总结如下:
一、刑事和解化解矛盾
在日常工作中,吉州区院转变过去那种“人抓得越多、起诉得越多,工作就越好”的办案理念,树立以人为本、挽救教育、化解矛盾的观念,明确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杜绝无法可依的局面,吉州区院先后制定了《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办案规程》、《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对刑事和解的流程进行规范。
在把握好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被害人赔偿情况的基础上,吉州区院根据刑事和解案件预期调解效果的不同着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刑事和解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以确保刑事和解使双方矛盾得到真正化解,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首先,强化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使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获得叙说因犯罪所受到的痛苦的权利,以及接受加害人道歉的权利,从而得到最大化的物质与精神慰藉。例如刘鹏交通肇事案,考虑犯罪嫌疑人刘鹏系国家公务员,加之被害方要求切实保障自身在经济上的合法利益而有意调解,基于此,在吉州区院的积极主持调解下,犯罪嫌疑人刘鹏在与被害人家属摒除对立情绪达成和解协议后尽己所能迅速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在经济利益得到有效赔偿后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根据刑事和解的精神,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吉州区院对犯罪嫌疑人刘鹏决定不起诉。
其次,着眼于化解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和解的过程中,吉州区院在注重经济赔偿的同时,对于民事赔偿以外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主动沟通、倾诉、道歉、化解矛盾的过程也予以了充分重视,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则更加重视。如郭全华故意伤害案,2010年11月初,罗某夫妇因为菜地种菜浇水之事与邻居郭某夫妇发生纠纷并争吵。当月4日10时30分许,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期间,郭某的儿子郭全华用翻地的铁锹打伤罗某女婿胡海平的头额部,伤情属轻伤(甲级)。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吉州区检察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发现犯罪嫌疑人郭全华认罪态度好,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23万元损失,而被害人胡海平对郭全华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书面向检察机关申请请求不追究郭全华的刑事责任。从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及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也为了消除双方积怨,不引发矛盾升级,吉州区院对郭全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使两个家庭能够继续和睦相处,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第三,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力求公平正义。吉州区院要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站在平等对话的平台上,双方不能存在权力压迫,如果被害人碍于某种权势或胁迫可能违心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将不适用刑事和解。同时被害人也不能漫天要价,提出不切实际的犯罪嫌疑人难以履行的义务。如曾志为故意伤害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吉州区院了解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犯罪嫌疑人曾志为赔偿损失达16万元,经审查发现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要求偏高,为此,吉州区院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多次协调双方的意见,尽可能地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尽可能地使被害人的赔偿客观公正,尽可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懈努力,被害人最终同意将赔偿标准降低为5万元,由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得以履行,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曾志为缓刑。
二、依法办案当宽则宽
为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公诉部门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简化办案工作流程。通过繁简分流,既节省了诉讼资源,又减少了出庭压力,能够集中精力公诉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又通过案件的快速审结减少犯罪嫌疑人的诉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要求。
为切实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严防超期办案,为体现宽严相济,公诉部门制定了《公诉案件办理规程》,规定凡简易程序案件、报送市院的案件必须在10日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必须在20日内审结,否则在目标管理检查时扣分;为督促干警严格执法、严守审限,实行办理案件催告制,即每周一上午上班后召开科务会督促干警明确任务,督促干警严防超期办案、严防超期羁押,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加快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切实做到公正执法。
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不是一味从严,而是当宽则宽,体现人性化要求。如曾郁香盗窃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宽严相济、从快审结的案例,2006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曾郁香利用在吉州区“玫瑰之约”婚纱摄影店做学徒工的便利,趁无人之机,将放在摄影部道具柜上的一部尼康D70S数码相机盗走,赃物折值计币5100元。破案后,追缴被盗相机已归还被害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曾郁香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辩解自己不是盗窃,鉴于嫌疑人系孕妇、盗窃数额较大且赃物已归还被害人的事实,本着从宽的原则,公诉部门没有冒然改变强制措施而是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为核实案情,承办人一方面找被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真相,另一方面耐心地做嫌疑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面对检察官的好心肠,嫌疑人曾郁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考虑到嫌疑人系孕妇且临产,承办人加班加点在一个星期之内就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将嫌疑人系孕妇且临产的情况告知法院,建议法院尽快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依法从快判处了被告人曾郁香缓刑,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有效地保护了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监督体现宽严相济
在办案中,公诉部门高度重视深挖细查,纠出漏犯、漏罪,这是严惩犯罪的需要,也是公平正义的需要。一方面注意本犯事实的审查认定,另一方面注意深纠本犯的漏罪以及本犯之外的漏犯。发现漏犯、漏罪,在严把证据的基础上、在确保搞准的基础上,坚决予以追诉,以求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如: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珂故意伤害案过程中,一个偶然的机会,承办人发现科里另一位同事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有名案犯与王珂伤害案中的在逃犯同名同姓,均叫欧阳庆,是否同一个人?职业的敏锐性和高度的责任感驱使他们不是就案办案,而是深究细查,并建议两案合并审理以便查明欧阳庆可能的漏罪,为查明全部事实,他们一方面制作详细的审讯提纲,另一方面深入案发地进一步核实证据,并补充了6份关键证据,最后,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欧阳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其伙同王珂持刀致人重伤的事实,基于此,他们增加认定欧阳庆涉嫌故意伤害这一公安遗漏的重大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罪起诉犯罪嫌疑人欧阳庆,上述指控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庆有期徒刑六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阳庆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一个最高刑只能判三年的案件因增加一个漏罪而多了六年徒刑,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强化了监督,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首肯。
为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公诉部门在审查刑事判决过程中,非常注意判决结果是否公平、是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违背。抗诉的范围既包括重罪轻判的案件,也包括轻罪重判的案件;在决定是否抗诉时慎重思考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些因民事、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对于一些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他们在审查判决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对于一些显失公平的案件,则坚决抗诉。在抗诉之前,既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又考虑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请示,力求抗的稳、抗的准。如2005年4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罗锋因其女友“西班牙”被被害人郑长锋殴打,便纠集彭正盛(已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窜至吉州区上田候路82号被害人郑长锋家中,用携带的砍刀将被害人郑长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长锋的伤情为轻伤(甲级)。2006年8月3日,吉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锋有期徒刑九个月。收到判决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锋在共同犯罪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并且纠集人员、准备凶器、直接实施了砍人行为,起主要作用,并且系入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主观恶性较大,其作用明显比同案犯彭正盛要大,但被告人罗锋的判决却比彭正盛轻,显失公平,法院的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也不服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抗诉。为维护公平正义,公诉部门当即依法提出抗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罗锋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维护了司法公平与正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在办理未成年案件过程中,吉州区院注重宽严相济将履行公诉职能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此,先后荣获全省、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多名干警先后被授予“中国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全省“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全省“杰出青年卫士”等称号。吉州区院在未成年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主要有:
首先、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狠抓落实是吉州区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
吉州区院多年来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成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负责日常工作,公诉科为具体责任部门,实行个案负责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了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成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办案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耐心的女性检察官组成。
其次,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规范,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法》、《检校联席会议制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帮教办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庭教育和宣判教育制度》、《回访考查制度》等六项制度,并在干警中开展深入的讨论和学习,使干警牢固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水平,把维权工作自觉落实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三,严格把关,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查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既要准确地打击犯罪,又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中特别严格把好年龄关,以防止放纵犯罪或错误地追究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公安机关报诉的每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都要求必须有户口底卡。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坚持从严、细致地审查,不轻信底卡上记载的年龄。特别是对临界年龄的审查极为严格。如被告人符声明生于1992年10月15日,即2010年10月16日年满18周岁,但符声明参与的第五次抢劫和强奸犯罪发生在2010年10月15日晚至10月16日凌晨这一时间段,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时间界点,为此,我们十分慎重,在通过认真审查案卷、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确认该两起犯罪事实发生于10月16日凌晨,即作案时已满18周岁,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宽严相济挽救未成年人。
首先,实行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即在提审讯问未成年人犯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让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沟通,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稳定其思想情绪。如犯罪嫌疑人喻洋强奸案,喻洋自幼随父母从四川来到吉安,尽管父亲离异,所幸喻洋有位对其非常关心、爱护的继母,为切实鼓励、挽救未成年犯喻洋,承办人在讯问喻洋时通知其继母到场,通过母子之间的交流,在继母的温馨鼓励下,喻洋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一定重新做人。
其次,在审讯中、在法庭上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悔过自新,迷途知返,重新走向社会。如被告人罗海军抢劫案,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有针对性的、充满亲情的庭审帮教,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罗海军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自己一定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感谢检察官的帮教。
第三,恰当运用包括不起诉在内的多项制度,为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开辟新的通道。如犯罪嫌疑人王斌盗窃案,王斌先后盗窃作案2次,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569元,鉴于王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吉州区院本着教育、挽救的精神,依法对王斌相对不起诉。此外,吉州区院还非常注意通过帮教、回访等延伸教育,扶持未成年犯迈过人生的特殊阶段,让他们尽早回到社会,尽早成为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青年。如未成年人刘跃、丁建芸强奸案中,承办人在提讯时均通知她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两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悔恨的泪水。经认真审查案件、细致调查成长环境后,认为两犯罪嫌疑人刚满十四周岁,均系在校学生,家庭环境好,有着良好的学校帮教、家庭帮教环境,且是经他人教唆实施帮助他人的偶然犯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最终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法庭对两人适用缓刑,法庭采纳了该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两被告人重回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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