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检察院公诉科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总结
多年来,吉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注重把履行公诉职能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一项品牌工作来打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先后荣获全省、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多名干警先后被授予“中国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全省“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全省“杰出青年卫士”等称号。主要做法有:
(一)、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狠抓落实是吉州区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
吉州区院多年来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扭转维权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开展预防和维权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时代特征和心理特点,从重挽救、重保护的司法理念出发,重视刑罚的预防和教育功能,让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惩治过程中享受到人性化的关爱和保护,实现其主观恶性原始自然归位的司法目的,从源头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
首先,成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负责日常工作,公诉科为具体责任部门,实行个案负责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了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其次,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规范,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法》、《检校联席会议制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帮教办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庭教育和宣判教育制度》、《回访考查制度》等六项制度,并在干警中开展深入的讨论和学习,使干警牢固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水平,把维权工作自觉落实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三,成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办案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耐心的女性检察官组成。
第四,把青少年维权工作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受理青少年维权方面的咨询、举报,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二)、严格审查,确保质量,把好案件质量关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必要前提。
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查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既要准确地打击犯罪,又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中特别严格把好年龄关,以防止放纵犯罪或错误地追究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公安机关报诉的每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都要求必须有户口底卡。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坚持从严、细致地审查,不轻信底卡上记载的年龄。特别是对临界年龄的审查必须坚持“三个对照”。(1)对照户口上登记的年龄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年龄是否相符;(2)对照公历的出生时间与犯罪嫌疑人的农历出生时间是否吻合;(3)在没有户籍登记的情况下,必须对照医院的出生证明或者接生证明能否同犯罪嫌疑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证实相一致。为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办案人员经常深入到其出生地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如被告人符声明生于1992年10月15日,即2010年10月16日年满18周岁,但符声明参与的第五次抢劫和强奸犯罪发生在2010年10月15日晚至10月16日凌晨这一时间段,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时间界点,为此,我们十分慎重,在通过认真审查案卷、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确认该两起犯罪事实发生于10月16日凌晨,即作案时已满18周岁,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寓教于审,感化挽救,采取多种形式的帮教是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
首先,实行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即在提审讯问未成年人犯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让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沟通,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稳定其思想情绪。如犯罪嫌疑人喻洋强奸案,喻洋自幼随父母从四川来到吉安,尽管父亲离异,所幸喻洋有位对其非常关心、爱护的继母,为切实鼓励、挽救未成年犯喻洋,承办人在讯问喻洋时通知其继母到场,通过母子之间的交流,在继母的温馨鼓励下,喻洋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一定重新做人。
其次,在审讯中、在法庭上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悔过自新,迷途知返,重新走向社会。如被告人罗海军抢劫案,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有针对性的、充满亲情的庭审帮教,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罗海军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自己一定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感谢检察官的帮教。
第三,恰当运用包括不起诉在内的多项制度,为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开辟新的通道。如犯罪嫌疑人王斌盗窃案,王斌先后盗窃作案2次,赃物折值共计人民币5569元,鉴于王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吉州区院本着教育、挽救的精神,依法对王斌相对不起诉。此外,吉州区院还非常注意通过帮教、回访等延伸教育,扶持未成年犯迈过人生的特殊阶段,让他们尽早回到社会,尽早成为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青年。如未成年人刘跃、丁建芸强奸案中,承办人在提讯时均通知她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两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悔恨的泪水。经认真审查案件、细致调查成长环境后,认为两犯罪嫌疑人刚满十四周岁,均系在校学生,家庭环境好,有着良好的学校帮教、家庭帮教环境,且是经他人教唆实施帮助他人的偶然犯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最终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法庭对两人适用缓刑,法庭采纳了该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两被告人重回校园。
第四,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既是依法办案的需要,也是宽严区别对待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快速审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集中力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如被告人罗俊卿盗窃案,2007年1月8日下午,罗俊卿(17岁)伙同他人采取撬锁手段盗走电动车2部,赃物折值共计币2570元。犯罪嫌疑人罗俊卿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吉州区院基于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就起诉到法院,大大缩短了本案在检察院机关的滞留时间,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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