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吉州区院立案侦查的陈光辉六人受贿、挪用公款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光辉因犯挪用公款、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肖吉祥因犯挪用公款、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四名被告人也均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9月,被告人陈光辉、肖吉祥为谋取较高的存款利息,利用担任吉州区禾埠乡长丰村委会第七组、第九组小组长、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18089488元土地征用补偿款用于办理农村信用社的“个人一天通知定期存款”,获利共计1515.59元。另查明,两被告人还伙同两个村小组的会计、出纳六人在将土地款存入信用社后,将银行给予的18000元手续费予以私分的受贿事实。该案是吉州区院今年七月以来通过整合办案资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立案查处的一起涉案六人、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特大挪用公款、受贿案。该案的查处及判决,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诉科 尹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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