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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做法

时间:2011-10-26 10:28:00  作者:吉州区检察院公诉科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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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来,吉州区检察院充分运用公诉职能,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重重轻轻原则”选择不同的刑事政策。具体到审查起诉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重点打击严重犯罪,例如“两抢”案件、入室盗窃、贩毒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的多发性犯罪,对此类案件坚决起诉,并建议法院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对轻罪案件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达到矫正犯罪的最佳效果,尽可能从轻处罚。 

  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过程中,吉州区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规章、规范办案流程。 

  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吉州区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公诉案件办理规程》,通过规章制度明确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规定程序。《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还明确规定快速办理的具体操作规程,特别明确规定凡轻微刑事案件案件必须在10日内审结。  

  二、每周例会、督促快速办理。 

  为督促干警严格执法、严守审限,公诉科实行办理案件催告制,即每周一上午上班后召开例会,每位干警总结自己上周审结了哪些案件、目前手上有哪些积案、本周要审结哪些案件,通过这种催告制度督促干警明确任务,严防超期办案、严防超期羁押。特别是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例会督促干警加快审结速度,切实做到快速办理。公诉科这种每周一开例会的做法现已在全院推广。 

  三、认真对待、切实贯彻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规章制度仅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更关键的是在于落实,为此,公诉科干警认真对待,切实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从快办理,为了提高快速办理的效率,干警们争分夺秒地办案,经常晚上阅卷、白天提审,双休日自觉加班;经常在看守所提审一整天,中午在看守所吃盒饭;经常放弃休息时间自觉加班。如在1月8日一天之内提审犯罪嫌疑人18名,在1月11日一天之内向法院起诉案件14件19人,其中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7件,占当天起诉案件的50%,工作效率之高在以往是从未有过的。 

  正是这种认真负责、狠抓落实的精神,吉州检察院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全年共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48件,占起诉案件的29%。如廖永光故意毁坏财物案、肖小龙交通肇事案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当天就起诉至法院;陈近德故意毁坏财物案,在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就起诉至法院,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我院一方面快速办理,另一方面积极主动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矛盾,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快速结案,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的社会关系。例如丁志东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丁志东在侦查阶段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嫌疑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且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我院的积极主持调解下,犯罪嫌疑人丁志东再次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元损失,被害人家属据此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根据刑事和解的精神,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对犯罪嫌疑人丁志东决定不起诉。 

  【典型案例】 

  陈近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07年4月5日晚6时许,吉安市“鸿顺汽车用品装饰广场”店老板谢木苟打电话催犯罪嫌疑人陈近德归还所欠的汽车装饰款,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天晚上9时许,陈近德窜至吉州区阳明西路“鸿顺汽车用品装饰广场”店,与被害人谢木苟的妻子胡木莲再次发生争吵,陈近德气愤之下用凳子将店内的摩托车、电视机及汽车装潢材料砸烂,被毁财物折值共计币7435元。案发后,陈近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435元。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陈近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6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这是一起因债务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归案以后,嫌疑人陈近德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于典型的轻微刑事案件,我院认真对待、快速办理,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就审阅完案卷,次日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廖永光故意毁坏财物案 

  2007年1月9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永光因对被害人徐国文不满,将宏旺石材厂的440平方米大理石及花岗岩用染色水、硝酸水毁坏,被毁财物折值计币8850元。破案后,犯罪嫌疑人廖永光赔偿被害人徐国文经济损失8100元。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廖永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2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归案以后,嫌疑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此,我院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就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肖小龙交通肇事案 

  2006年6月11日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肖小龙无证驾驶赣DF1385摩托车沿吉州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光明小区西侧路段时,撞上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陈祥军,被害人陈祥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吉州大队责任认定:肖小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肖小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2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归案以后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尽快要求得到赔偿的心情,我院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切实维护了被害人家属的利益。 

  丁志东交通肇事案 

  犯罪嫌疑人丁志东涉嫌交通肇事案在侦查阶段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嫌疑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且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我院的积极主持调解下,犯罪嫌疑人丁志东再次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元损失,被害人家属据此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根据刑事和解的精神,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在把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快速办理,在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丁志东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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