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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的几点做法

时间:2011-10-26 10:29: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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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吉州区检察院在严厉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办案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确保质量,通过强化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以证据为核心,强化对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监督。 

  审查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环节,这一工作关系到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能否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关系到司法机关的规范执法。基于此,吉州区院在证据审查方面牢牢树立以下几个意识: 

  1、监督取证主体是否合法。针对侦查活动中常常发生一名侦查人员审讯的现象,吉州区院注意讯问主体的审查,尤其注意同时讯问共同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存在一人审讯记录的违法现象,发现类似情况即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并责令指派他人重新讯问。对于非法定司法机关(如单位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依法转换,不能直接采用。 

  2、监督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在这方面主要是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如发现此类情形,即非法排除该言词证据,责令侦查人员重新取证。此外,还将侦查机关讯问的地点是否合法作为监督的重点,以排除因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而产生所取证据可信性不高的局面。 

  3、监督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客观性是证据的命脉,近期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便是审查证据出现了问题。为此,吉州区院高度重视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上的缺陷,一方面,承办人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就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缺陷向侦查人员提出引导侦查建议;另一方面,加强自己补充证据的力度,通过自己补充证据以核实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两者相互比较以辩真伪。如李足根诈骗案,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足根利用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绿化工程合同之际诈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成为本案的焦点,为此,吉州区院在认真阅卷、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前往3个案发单位自行核实、补充证据,通过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现有证据难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吉州区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确保了案件的质量。  

  4、监督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反映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很重要的方面,为此,吉州区院非常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审查,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无关证据、无效证据。如在办理陈友东、罗登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敏锐地发现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的结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因为被害人在此次伤害之前还被其他人伤害过,而本案的伤情很有可能把两次伤害的伤情混淆了,通过查阅案卷及病历并讯问嫌疑人,发现本案的伤情鉴定与病历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相互间有矛盾,这进一步确信了判断的正确性,因此,吉州区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监督公安机关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是轻伤甲级,由重伤到轻伤,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深挖细查,严防漏犯、漏罪。 

  在办案中,吉州区院高度重视深挖细查,纠出漏犯、漏罪,这是严惩犯罪的需要,也是公平正义的需要。吉州区院一方面注意本犯事实的审查认定,另一方面注意深纠本犯的漏罪以及本犯之外的漏犯。发现漏犯、漏罪,在严把证据的基础上、在确保搞准的基础上,坚决予以追诉,以求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从2006年至今,共追诉漏犯38人。 

  成功追诉李道洪、阮恢横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这是一起多人共同敲诈勒索犯罪,并且将被害人带至宾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勒索财物,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还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只有曾庆乐、贺金茂到案,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李道洪、阮恢横却逍遥法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被害人乃至其他社会群众一度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产生误解。为此,吉州区院将公安遗漏移送审查起诉的李道洪、阮恢横作为重点监督的对象,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李道洪、阮恢横,并督促公安机关将两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归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起到非常积极的社会效果。 

  三、严把定性,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案件的定性是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之上、确保案件质量的另一重要方面。定性不准,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不利于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危害是极其巨大。基于此,吉州区院在加强业务学习、研透法律的同时,对于每一起案件的定性严格把关,特别注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006年至今,共改变定性案件17件,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如被告人徐武龙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后,吉州区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武龙将液化器瓶移到被害人居住的房间虽然是针对特定的人,但是被害人所居住的房间系多人居住的场所,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明显危害了公共安全,为此,承办人与侦查人员前往现场察看并找有关证人核实,在补充犯罪地点系公共、集体宿舍的证据基础上,吉州区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法院也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严把证据确保质量的案件。 

  四、加强对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未经检察机关同意而擅自变更为取保候审,然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犯罪嫌疑人也擅自变更强制措施,这一方面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查起诉直至审判,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为此,吉州区院注意加强对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如: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中,发现并纠正了一起捕后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重大案件。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吸毒人员梁俊为筹集毒资,多次搭乘出租车为由,要司机开车到偏僻地段,然后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手持装有血液的注射器对着司机索要钱财抢劫作案。2006年4月24日,吉州区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俊。关押期间,梁俊曾患的左下脚静脉血栓病复发,为便于治疗,公安机关于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吉州区院审查起诉,承办人传唤梁俊时,其时常不能到案。经调查,公安机关于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后,其到外地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6日治愈出院,公安机关一直未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其保证人反映梁俊又同一些吸毒人员联系。为慎重起见,办案人员还向看守所医生和其他人员询问相关情况,了解到梁俊的病情已经稳定不影响关押,7月3日,吉州区院认为本案属多次抢劫,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其很有可能又为筹集毒资再次抢劫作案,对梁俊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应当及时予以关押,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梁俊,为此,公诉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该案移送侦查监督部门,经侦监部门审查,作出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梁俊的决定,已交公安机关执行。 

  五、注意监督方式的多样化。 

  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吉州区院注意方式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在相互配合中加强监督以求一个目的:确保案件质量,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吉州区院非常注意监督方式的策略,既要敢于监督,又要讲究配合。为此,吉州区院在监督的具体方式上注意多样化: 

  对于程序上的小问题,一般采取口头方式纠正违法,对于程序上的重大违法问题,则毫不留情面地发书面纠正违法,2006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书面纠正违法41余次。如被告人王胤日聚众斗殴案,吉州区院经审查于2007年7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在一个月内侦查终结,直至8月15日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吉州区院当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确保监督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再如犯罪嫌疑人张利蓉等六人涉嫌非法拘禁案,针对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利蓉、李志飞、何爱德、梁师用、赵鹏、江鸿执行拘留、逮捕后,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依法向公安机关书面纠正违法。 

  对于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退回补充侦查、发要求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责令重新取证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如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李萍挪用资金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萍涉嫌挪用资金从事营利活动而案卷中无相关证据,吉州区院依法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核实了相关事实,既有效地对侦查活动进行了监督,又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六、强化审判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确适用。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一环的审判活动事关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切身权益,事关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其影响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为此,吉州区院高度重视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进行监督,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院应当履行的程序性法律义务进行监督。如是否庭前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是否合法,裁判文书是否按规定送达等。这些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关系到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行使。但实践中,法院一般很少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送达裁判文书,致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无从得到保障,如被告人曾新等人寻衅滋事案,针对法院未向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的违法行为,吉州区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及改正,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对审判期限的监督。如被告人徐海生贷款诈骗罪,吉州区院2007年7月12日起诉至法院,8月15日开庭,但法院直至9月28日才判决,审限严重超期,吉州区院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对于一些开庭之后仍久未判决的案件及时提醒法院,以防审限超期。 

  3、对送达文书的监督。送达文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当庭宣判的案件没有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 

  4、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合议庭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如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诉讼权利、是否剥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 

  对于以上的程序问题,吉州区院采取纠正违法通知的形式予以监督,对于情节轻微的采取口头形式,对于情节严重的则采取书面形式,注意方式的多样性。 

  5、慎用抗诉权力求抗得稳、抗得准。 

  为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吉州区院审判监督的重点是审查刑事判决,注意审查判决结果是否公平、是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违背。抗诉的范围既包括重罪轻判的案件,也包括轻罪重判的案件;在决定是否抗诉时慎重思考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些因民事、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对于一些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吉州区院在审查判决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对于一些显失公平的案件,则坚决抗诉。如2006年8月3日,吉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锋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强烈要求抗诉,收到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后,吉州区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锋在共同犯罪中纠集人员、准备凶器、直接实施了砍人行为,起主要作用,并且系入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主观恶性较大,其作用明显比同案犯彭正盛要大,但被告人罗锋的判决却比彭正盛轻,显失公平,法院的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本着“从严打击、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当即依法提出抗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罗锋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维护了司法公平与正义。 

  6、突出重点,加大职务犯罪监督力度。 

  近年来,职务犯罪量刑偏轻现象日趋明显,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比率很大,从2001年至今,共对44名职务犯罪分子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缓刑23人,占5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2人,占4.5%;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占29.5%;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占13.6%。 

  职务犯罪量刑偏轻给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一方面,犯罪分子容易形成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为官一任、高人一等,可免受牢狱之苦;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产生怀疑,认为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处理不公,官官相护,因此,吉州区院历来将职务犯罪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加大对职务犯罪刑事判决的监督力度。如被告人毛积顺等5人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法院作出判决后吉州区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对各被告人适用刑罚明显不公,被告人肖木根系贪污罪的从犯,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但却与作为主犯、仅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毛积顺、肖芝根、彭勇俊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违司法公正,另外,就贪污罪的附加刑而言,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没收财产一万元,没有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实际分赃情况而有所区别,有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吉州区院依法提出抗诉并得到吉安市检察院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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