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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检察院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1-10-26 10:3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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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曾勇,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吉安五中初三(四)班学生。2002年12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曾勇与同班同学彭小宝在吉安五中初三(四)班教室等候上课时,发生口角并互殴,曾勇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彭小宝左上腹部,致使彭小宝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小宝属重伤(甲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曾勇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及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0元。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28日移送吉安市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曾勇相对不起诉。 

  【分析评议】 

  就本案而言,这本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但吉州区检察院不是就案办案,而是本着“教育、挽救”的精神深入学校、家庭、社会深入了解曾勇的表现,探究其犯罪的根源,通过调查发现曾勇平时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2003年参加全国初中物理竞赛荣获三等奖并于2003年7月10日以优异的成绩被白鹭洲中学高中部录取;在家里尊敬长辈、热爱劳动,没有不良习性,其犯罪纯属偶发性犯罪,吉州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该校师生均以书面形式一致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基于此,考虑到曾勇犯罪时未满18周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考虑到曾勇人身危险性较小、矫正的可能性较大的现状,吉州区检察院本着宽严相济、挽救未成年人的精神对曾勇作出不起诉决定。接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曾勇非常感谢检察院给了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以此为动力勤奋学习,三年之后终于考上大学,以实际行动回报了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 

  曾勇案仅仅是吉州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诸多案例中的一个典型。 

  吉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在审查具体案件过程中坚持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查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做到既准确地打击犯罪,又切实有效地开展帮教工作,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先后被评为全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干警先后被授予“中国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全省“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吉州区检察院的做法主要有: 

  首先成立了以分管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领导小组,把工作任务逐级分解。 

  其次,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包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暂行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诉帮教办法》等六项制度,把维权工作自觉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第三,成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办案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耐心的女性检察官组成,从组织上保证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实行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即在提审讯问未成年人犯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有助于检察官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的成长过程和生活环境,配合检察官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工作;有助于监督检察官文明执法。 

  第五,充分利用庭审的特定环境,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出庭公诉这一特有的诉讼权力,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从找准“感化点”入手,认真剖析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吸取的教训,尤其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巨大伤害,给社会、家庭、本人带来的危害,进行入情、入法、入理的剖析和教育。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有针对性的、充满亲情的庭审帮教,使多名被告人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自己一定重新做人,以实际行动感谢检察官的帮教。像这样通过干警的教育挽救,“浪子回头金不换”的事例不胜枚举。 

  第六,注重在法制宣传、搞好超前教育上下功夫。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形式方法多样,把法制宣传的对象重点放在大、中、小学学生上,先后在多所大、中、小学校建立了法律服务点,选派法制副校长,定期派干警去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开法制教育座谈会,宣传法律知识,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集体旁听,使在校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远离犯罪,警钟长鸣。例如针对在校生被抢劫、敲诈案件增多的现象,该院在吉安职大礼堂举办“预防犯罪、保护自我”的讲座,通过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什么是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如何加强自我警示预防和自我保护,引起了在座六百余名学生的强烈反响,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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