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关镇石桥村王大妈专程前往卢氏县人民检察院送锦旗,表达对该院民行科工作的谢意。姚宇/摄
12月2日下午,正义网记者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静和卢氏县城关镇石桥村王大妈了解案情。姚宇/摄
正义网河南12月5日电(记者 侯文昌 见习记者 林平)12月2日下午,卢氏县城关镇石桥村村民王大妈来到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民行科检察官赠送了一面锦旗。“检察院为我办了一件实事,这一次我是来表达感谢的”,见到记者时,王大妈这样表示。
该院民行科科长陈静介绍,2006年2月24日凌晨一时许,王大妈的儿子张某因与唐某等人到卢氏县城关镇石桥村河滩偷割电缆,其儿子意外被电线杆砸到。事故发生后,唐某将张某背离现场。大约三小时后,唐某发现张某已死亡,便将其尸体扔到附近打麦场的房屋中,随后离开。经卢氏县公安局破案,唐某供述了所有事实,并被拘留10日。王大妈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法院一审判决唐某赔偿受害人2万元。
由于唐某未满十八岁,无法履行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一直被搁置,判决成了一纸空文。王大妈多次上访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后来在代理律师的提醒下,王大妈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当时我并不知道去哪里维护权益,在律师的提议下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检察院提出申请,后来陈科长很热忱地接待了我,多次跟我沟通案件处理情况,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感谢她。”王大妈向记者表示。
该院民行科科长陈静在分析该案事实后,认为赔偿责任人界定有误,应当由唐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卢氏县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再审后最终认定应由唐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改判后,王大妈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赠送了锦旗。
“我原先以为检察院只是惩治腐败的地方,没想到还能帮我,他们的工作人员态度和服务让我很意外,我也曾到过其他政府部门办过事,但是经常被拒之门外,或是以没时间为由不予理睬。”王大妈这样对记者说。
“我们对抗诉案件进行全程监督,从抗诉到庭审、再到判决生效,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从抗诉前就介入调解,对于一些矛盾并不太激烈的案件会先行进行调解,能化解言和的就免去抗诉程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陈静说,该院还将积极探索在民行工作中的新经验和新做法。
据悉,近年来,除了办理抗诉案件以外,该院民行科还与县政府建立了重大、复杂、疑难复议案件的听证制度,并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尝试与行政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制度。此外,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赵冰凌告诉记者,民行科还经常组织检察官到基层进行民行检察工作职能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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