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正义网记者跑两会>>正义网两会报道团>>王丽丽

“三保”:政法界代表的议案建议焦点

时间:2009-03-10 11:13:00  作者:王丽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三保”:政法界代表的议案建议焦点

特殊的经济形势让“法治”承载更多责任,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建议助推社会和谐公正

  我们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仍未见底,外部经济环境更加严峻,如何“转危为机”、共克时艰?今年两会,95位来自政法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围绕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提出了很多有分量的议案建议。这些议案建议,从功能看,着眼于为实现“三保”目标出谋划策,从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看,则是立足于立法协作、司法协调和执法统一。

  保发展,呼唤立法协作

  去年两会,太湖蓝藻事件让来自无锡的全国人大代表遭遇各路媒体围追堵截。今年两会,新华社报道的有关太湖蓝藻的消息则是:3月6日至7日,江浙两省4个城市的市民将相继投放价值约100万元的花白鲢等鱼苗,以吞食蓝藻,增强湖水自我修复的能力。

  有人评价,太湖蓝藻危机的背后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太湖既充当了周边城市的上水道,又充当了下水道,每个城市都想取用干净的部分,却又将污水无节制地往里倒。危机之后,苏浙沪等携手治理的新闻不绝于耳,市民的联合行动亦见诸报端。

  对于长三角、珠三角、东三省来说,在各自的经济区域内,不仅享有几乎相同的自然环境,还拥有几乎相同的产业结构,是典型的经济共同体。“对这些经济共同体来说,产业结构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治理、知识产权保护、人口流动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治理等等,无论是发展经济、稳定社会,还是资源环境保护,都有区域性合作的需求。”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代表说,现实中各地面临的法规规章冲突、执法依据不一、重复建设、地方保护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协作加以协调,以统一执法司法实践。“协调统一的法治环境,是经济共同体危中寻机、共克时坚的重要保障。”

  有鉴于此,林荫茂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有关地方立法区域协调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涉及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的,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下,地方立法应兼顾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法治的协调发展。“有了这样的原则,长三角、珠三角、东三省等在立法上的协作就有上位法的基础了。”

  “地方立法区域协调不是新增一个立法层级,不是区域联合立法,而是出于规范地方立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林荫茂对此特别强调。

  保民生,需要行政刑事顺畅衔接

  去年,食品行业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两会期间,包括著名导演张艺谋在内的诸多代表委员写的就是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提案,政府工作报告也写入了这一内容:加快制定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

  报告中所称的“衔接”,简单地说,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在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同时,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此领域的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要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导这一工作。

  但是,移送与衔接在各地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上海、云南等少数省市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衔接运行机制,绝大多数地区还是通过由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来衔接。以某市为例,2006年至2008年,该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417264件,而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只有40件,不到万分之一,且呈逐年递减趋势。

  在金融危机的经济形势下,重视食品安全的工作更显突出。因为能否有力地打击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违法犯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消费信心,进而影响到中央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内市场的稳定开发。这是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代表特地选择这一题目撰写代表建议的原因。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研究和监督,组织专题调研。

  他说,调研的内容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规定》颁布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数量,以及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数量等基本情况;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在执法中存在哪些认识分歧,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具体组织协调情况,以及在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列出“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内容。慕平透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要建立衔接机制,还要加强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促进衔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协调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稳定,让恶意诉讼者照单全赔

  当前经济形势下,各地司法机关密切关注着社会治安与犯罪情况的新动向。

  前不久,江苏省检察院针对2008年以来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大幅上升的情况,形成专门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的这一情况与2月20日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本省治安信息大体一致:单起合同诈骗案的金额增多,非法集资类案件增多,涉案金额也高。合同诈骗犯罪还有一种新动向,以骗人担保和恶意诉讼形式进行合同诈骗。

  恶意诉讼,已不是新鲜名词,近年来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

  今年两会,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安东代表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中,详细列举了恶意诉讼中“恶意”的主要内涵: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三是双方合谋诉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四是以给对方造成诉讼烦累或者带来名誉损害为目的,进行骚扰性诉讼的行为;五是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延长举证期限、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等,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六是刑事恶意告发行为;七是通过行政诉讼拖延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通过统一立法,促使司法工作协调统一,是安东所提出的立法建议的核心。他认为,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要严格规定:原告必须出自故意,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且诉讼的最终结果是原告败诉,同时被告遭受的损害与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构成侵权,赔偿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因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还应当考虑到恶意诉讼致使个人名誉受损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商誉受损所造成的经营损失。

  特殊的经济形势让“法治”二字承载了更多责任,政法界代表以他们专业、精细、务实的议案建议,在国家最高议事会堂助推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必会促进社会和谐公正。

[责任编辑:zywsyy]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