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拐点,距离我们还有多远
委员们认为,环保立法应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保护生态环境司法机关也大有可为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2008年我国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4.42%和5.95%。这是一个硬指标,也是一个可喜的数字,不过从专业角度分析,还有一个数据很重要却没有实现,就是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信息室负责人温香彩脱口而出。数学系出身的她对于数字特别敏感,尤其是她熟悉的环境监测数据。
“饮用水达标问题是一个综合性治理问题。农业土壤农膜污染、农业肥料严重超标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另外,还有一个基础设施硬件建设问题。目前,我国环境监测方面的基础设施仍有欠缺,监测设备缺口很大,尤其是县级监测站,设施很落后。”温香彩分析说。
与温香彩一样,许多委员也忧心环保问题,纷纷就如何解决农村垃圾污染、废气测量排放标准等环保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提案集中在两大环保领域
“成绩是明显的,但客观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拐点还没有出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记者说。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环境保护体系逐步建立,但是,有的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区域性环保问题也比较突出,在政协提案中,记者看到,不少委员针对某一区域污染现状提出了具体的治理方案。
祁连山脉是位于我国青海省东北部与甘肃省西部边境的巨大山系。近年来,由于受全球气候变暖、资金投入不足、综合治理措施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祁连山北麓草植被退化,水源涵养功能下降,生态环境趋于恶化,对河西走廊乃至我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林科院原院长江泽慧建议,加强对祁连山北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实施祁连山山麓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经济功能示范区;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对生态区牧民进行易地搬迁或就地转产,实施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和转产工程等。
除区域型环境治理提案外,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也比较集中。针对农村地膜污染现状,民革中央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制定有关土壤农膜残留标准的法规政策,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民建中央常委、河北省政协副主席武四海委员建议推广使用液体地膜,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分类强制回收系统,制定防治“白色污染”的法律。
环保立法应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在4万亿元投资中,2008年投资中的10%用于了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对于环保部门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但现在我最关心的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会不会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再次放开已经关闭的‘十五小’企业。如果这样,无疑是釜底抽薪。”面对代表委员对于地方政府如何拉动经济增长的担心,温香彩委员表示,对下一步如何监管政府的行政行为将高度关注。
据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环境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2008年,环境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先后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也首次对环境污染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不过,在王曦委员看来,我国和环保相关的法律,主要针对工厂、企业,很少有条款针对政府及政府的决策行为。以环境保护法为例,48条中涉及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专门条款只有两条。“我认为,在环保立法方面,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填补法律空白点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上设计新的制度,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横向监督,如政府内部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加强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公民团体,以及政府以外的政治力量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为此,今年他提交了“关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的提案”。
检察机关可发挥特殊推动力
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保护,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如果检察机关能够从整个社会,甚至是全人类的角度来关注,势必会对整个国家的环保起到特殊的推动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对记者说。
2008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当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资源环境领域渎职犯罪2637件3060人,其中重大案件706件829人、特大案件528件643人、要案涉案72人,挽回经济损失3.3余亿元。
“我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去,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门槛较低,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场准入环节易发生权钱交易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校长王训练说。
“2008年,云南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是阳宗海砷污染案件,昆明、玉溪两市检察机关查办后,考虑到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发展的思想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专门组织人员负责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相关案件的侦查、预防、审查起诉等工作。这是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一次尝试。”民盟中央常委、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倪慧芳委员说。
在采访中,不少委员都留意到2008年底,广州、贵州、江西等地的检察机关当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闻。对此,高检院民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行检察主要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比如2007年高检院抗诉的首起环境污染案———刘德胜诉吉首市农机局农用车“喷漆”污染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确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也难以找到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明确法律依据。我将在提案中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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