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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

时间:2009-03-09 11:11:00  作者:王鹏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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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教授建议———

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王鹏)今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

  汤维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但是,目前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却只有零散的立法规定,而缺乏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可以依循。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据介绍,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职能,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

  “现行监督法是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而制定的,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并未涉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汤维建委员介绍说。

  汤维建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涉及广泛,不是诉讼法所能涵盖的。所以,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来统一检察监督中的共同问题和操作程序,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优化和净化司法环境。

  汤维建委员提出,“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该是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相配套的细则。在内容上,“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是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督规则,其目的是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总则部分主要应包括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其立法宗旨是:检察机关基于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应当全面发挥其监督职能,并通过监督职能的履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权威,从而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力量。

  由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均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其具体的监督形式不同,应由“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予以分别规定。

  以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为例,其具体内容主要应包括: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机制;确立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机制,实行诉中监督;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机制;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责任编辑:zyws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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