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确立检察院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徐盈雁) 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因为缺乏提起诉讼的适当主体而未能纳入诉讼审判的范畴,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可谓屡屡受挫。为此,民革中央建议: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检察院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具有宪法上的根据。”民革中央指出,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应对公益性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的需要。”民革中央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规定中却只规定了抗诉监督这一种监督方式。“抗诉监督是事后监督,仅有事后监督显然不够,为完善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增加规定民事公诉这种事先监督的形式”。
民革中央表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可以找到大量例证,更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起诉讼的情形,这既不利于公众利益的维护,不利于法律的实施,还会放纵违法行为”。
民革中央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立法,系统规定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件类型,并建立民事公诉人制度。“检察机关已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探索的实践看,效果是积极的、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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