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景华利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大连汇通水域工程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时任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副处长丁晓杰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侯景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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