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规添加 一体化办案
【要 旨】
针对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促请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规范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基本案情】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从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某某抑菌乳膏”中检测出“达克罗宁(麻醉药物)、特比萘芬(抗真菌药物)”。政和县卫生健康局对某药业公司现场检查,当场查扣抗(抑)菌制剂产品7万余支。经委托福建省疾控中心抽样检测,从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五种抗(抑)菌制剂产品中检测出“达克罗宁、特比萘芬、新霉素、硫酸新霉素”等抗生素和抗真菌药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建省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后,会同南平市检察院、政和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前往某药业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现场存放“某某抑菌乳膏”等五种抗(抑)菌制剂成品共计7万余支。福建省检察院对某药业公司非法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并将案件线索向南平市检察院交办。南平市检察院与政和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政和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16日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5月20日向政和县卫健局提出检察建议。政和县卫健局及时落实检察建议,对某药业公司罚款51.9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7万余元,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产品,上述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检察机关联合卫健部门开展抗(抑)菌制剂的调查核实工作。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3号)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有组织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的职责。福建省检察院于2022年5月在全省部署开展抗(抑)菌制剂产品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年5月30日与省卫健委开展诉前磋商,送达《磋商意见书》。福建省卫健委收到《磋商意见书》后,制定下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共立案查处生产经营单位83家,罚款125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0万余元。2023年1月底,福建省卫健委对醋酸咪康唑、酮康唑、灰黄霉素等3项抗真菌剂类有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已完成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并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CMA);对激素类等5类13项目前暂无国家标准的检测项目,建立了实验室检测方法。专项活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共收集到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0余条,立案26件,办理诉前案件23件,诉前整改到位率达100%。
【典型意义】
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禁用成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人民至上,由省级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自办案件程序,促请省级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重拳整治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行为。三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以“我管”促“都管”,推动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诉源治理,构建抗(抑)菌制剂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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