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评论频道>>法眼观察

[东方早报]定罪是看后果还是看动机

时间:2010-11-03 15:25:00  作者:沈彬  新闻来源:东方早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最近河南周口太康发生了一起荒唐案子。17岁少年小杰与人合谋,为骗取彩礼男扮女装“嫁”给一智障男子。不料,洞房之夜,男子叔父刘大郎欲“强奸”小杰。小杰奋力逃脱,却露出男儿本色。发现上当的刘立即报案。但本案的结局有些出人意料,11月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小杰和同伙构成诈骗罪,处刑一年半到两年;同时,刘大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河南商报》11月2日)

  关于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2005年司法考试也出过类似考题,正确答案是强奸未遂。有法官对本案做出了如是解释:刘误以为小杰是女性,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小杰是男人),符合强奸罪的所有特征,应定强奸罪(未遂)。

  简而言之,刘以为小杰是女的,着手实施了“强奸”,这个行为本身就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小杰真是女孩,刘不就得逞了吗?只是由于刘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而没有得逞。“认识错误”在大陆法法理上不是免罪理由,好比凶手想用砒霜毒死人,却基于“认识错误”拿了白糖一样,也是构成犯罪的。

  这个按“主观动机”定罪的案子,可能会让方舟子博士感觉不爽。因为之前医学教授肖传国花10万元雇凶蓄意伤害方玄昌、方舟子两人。但是因为二方身手敏捷,所以受的伤不构成法医学上的轻伤,肖的故意伤害罪就没有成立,改定了寻衅滋事的轻罪。

  方博士难免要问:凭什么强奸假新娘这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以“原心定罪”,对肖传国却按犯罪结果定罪?定罪,到底是看主观动机,还是看客观后果呢?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被认为是结果犯,只有构成法医学上的“轻伤”,才是犯罪;而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了行为,就满足了犯罪构成。这是大陆法系统中刑法法理演绎的必然结果。

  无疑,有时刑法的理论与公众的常识相背离,比如假新娘案,比如许霆“盗窃”银行案……但不能认为公众常识上不能接受的判决,就是违法的。

  上海 沈彬

[责任编辑:杨柳]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