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5月7日《中国青年报》
新闻素材:刘志刚冒充北大博士生,制造虚假简历蒙骗求职单位,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想想挺有意思:仅仅一份简历,就把一个堂堂的高等学府——郑州航院给骗了,是骗子能耐,还是学校眼拙?
来自河南许昌县的刘志刚显然不是一般的骗子。他的骗术“成功”首先是针对性强——你最想找的不是北大博士吗?我就是!其次,训练有素——毕竟曾在北大上过课,至少面试时回答北大的校园布局等是不会出洋相的。再次,欲擒故纵——据办案人员向笔者介绍,提供完简历之后,刘主动到学校考察来了,看到院方有聘请意向,刘却一口推托,使院方产生了“人才难得”的错觉;然后又摆出“我是来搞学问的”架式,提出了附加条件,一步步吊起院方的胃口,最终深信不疑。如此老谋深算,使我想起了那个经典的故事——骗子拍着受害人的肩膀语重心长地说:现在社会上“骗子”很多。我要是被人这么语重心长地拍了肩膀,也一定会心甘情愿地让人牵着鼻子走。
但是,骗子再老到,我也不相信他能骗倒一个高校。就说你用人单位没有学生在就业时造过假简历,但是,一个大学毕业班10个“班长”、4个“主席”的笑话,身为高校招生部门负责人总应该听说过吧?“简历不作假,就业一大傻”,求职者的这种雕虫小技,如果仅仅混到面试这个关口尚可理解,但是能够拿着编造的简历找到工作,而且因此骗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和4万元安家费等,让人感慨的是骗子的狡猾,还是用人者的失察抑或无能?
骗子“进去”了,我们可以笑话他咎由自取。但是骗子对办案人员说的话却耐人寻味: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这句话是说给谁听的?难道我们的用人制度中,真的就不需要考虑水平而只注重学历文凭?如果刘志刚真有这个水平,学校就不能够与其和解吗?
报道说,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在全国尚属首例。个人理解这个“首例”有两重含义:一是因简历注水而触犯刑律的尚属首次;二是对此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以前也是闻所未闻。本案定性诈骗应该于法有据,但给人的感觉却有些不伦不类:因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不在于嫌疑人获得了多少财产利益——如果他没有获得住房或补助,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教师职位,还能定性诈骗吗?毕竟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仅是财物而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啊。所以,面对这种学历造假、简历造假之类的浊流,人们从深层思考的问题是,除了像北京那样,将所有网上电子简历统一审核后再行发布外,法律包括刑法能不能拿出一个完整的方案来对此进行彻底的约束和震慑?针对全国至少有50万人可能持有假文凭或伪学历的现状,有人大代表提出,在刑法中增设“伪学历罪”,明确伪造和贩卖学历、学位等文凭证书的定性、罪名、处罚等法律条文,作为惩治学历造假的法律依据。依葫芦画瓢,鉴于伪简历的严重危害性,笔者认为,同样可以在刑法中增设“伪简历罪”。从立法技术上看,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罪名——“伪学历简历罪”。
“真简历,假简历,找到工作就是好简历”,注水简历屡屡瞒天过海, 都掴了谁的耳光?至少这一次的这一巴掌不仅让学校脸红,让教育难堪,也让法律本身不尴不尬。制度性的因素也许一时还无法解决,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氛围却是方方面面的当务之急——如果我们不想看到更多的人因此被提起公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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