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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赢利为目的”

时间:2007-01-29 00:00:00  作者:王松苗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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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话题】

2006年4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八项要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

【独家观点】

这里的“赢利”应当改为“营利”。

【法律较真】

营利、赢利和盈利三个词不仅发音相同,词义也极容易产生混淆。如刑法、公证法等使用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上述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却使用了“以赢利为目的”的提法,这两种用法到底有无区别或者说有无必要进行区别呢?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第5版)的解释,“营利”是指谋求利润,作动词用;“赢利”作名词用时,是指企业单位的利润,作动词用时,是指获得利润,同时,“赢利”也作盈利;词典对“盈利”的解释非常简单:同“赢利”。在“赢利”和“盈利”之间,“赢利”是推荐的首选词条。

从这个解释中,可以看出:尽管词义上有些重合或交叉,但“赢利”只能与“盈利”通用,却不可与“营利”相混淆。两者到底如何区分,词典乃至权威教辅材料中并无明确的界定。《咬文嚼字全集》(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李屹之主编)给出的答案是:“营利”是指谋取利润。“营”在这里是谋求的意思。“盈利”指获得利润或企业单位的利润,“盈”在这里是多余或多出来的意思。“盈利”亦可作“赢利”(在“赢利”和“盈利”之间,该书把“盈利”作为首选)。在具体解释时,该书认为:“营利”属于动词,是一种主观上有获取利润动机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获得实际利润的目的,都可称为“营利”。“盈利”则不同,它有动词和名词两种用法,作动词时指获得利润的行为,作名词时指已经得到的利润。这也就是说,“盈利”是一种赚钱的行为,或者是已经赚了的钱,不赚钱就不能叫“盈利”。这两个解释拿现在的眼光看,把利润全部限制为“企业单位的”,当然不准确——似乎事业单位和个人得到的纯利润就不叫“赢利”或“盈利”。不过,这点瑕疵还不至于影响我们对其基本权威的遵从。

回到本文的问题上来,在表述主观追求的目的时,到底用“营利”还是“赢利”(或“盈利”)?笔者认为,三个词作动词用时,都可以指获取利润,因而使用其中任何一个来表达主观上的追求或目的都谈不上什么错误。但是,第一,既然“营利”是指谋取利润,本身就包含有谋求的意思,那么用它来表述主观目的显然更为妥帖。第二,从三个词的实际意思看,还存在一些细微区别,“营利”并不要求一定要获得实际利润,而“赢利”(或“盈利”)必须有净利润。显然,用来表述经营者一种不确定的心理状态时,“营利”更为准确。第三,从执法操作的角度看,是否“赢利”(或“盈利”)往往比较复杂甚至不好衡量,而“营利”却只要有经营行为不管你是赔是赚基本上都可以认定,这显然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即便没有赢利同样不能逍遥法外,从而堵住了一个漏洞:纵然有人巧舌如簧声称为了公益不在乎是否“赢利”(或“盈利”),却仍然可以从客观的经营行为中合乎逻辑地推导主观的“营利”目的,从而使执法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法律上普遍使用“以营利为目的”(即用“营利”来考量主观目的)的语境中,有关意见、规定和文件中,用“赢利”来考量主观目的的表述应当及时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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