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陪审员不一定都懂法律,控辩双方要用通俗易懂讲故事的方式打动他们。但对于职业法官,并不会被离奇的故事吸引
·不关注庭审,而去关注什么辩护词判决书等等,这反映了某些人对书面文件的迷恋,审判活动不是说给你听,而是写给你看,这样的刑事审判是形式审判
·法学生必须在大量真实和虚拟个案中摸爬滚打,不断转换设定自己在个案中的虚拟角色,学会从不同角色的视角分析案件和自我利益,分析并解构包括种种法律文件和司法判决书,逐渐养成精细的辨别力和洞察力,不仅能理解自己在某案中的具体角色,也能看穿或预判该案其他角色的各自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能按自己的角色去行动,去互动,乃至当必要且可能时,有能力超越具体个体的利益视角去行动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后,辩护律师之前公布的辩护词再次被公众关注。从吸引公众关注的角度,辩护词可谓大获成功,也许它本来就不是写给职业法官看的,是给公众看的。辩护词开宗明义:“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这是陪审团审判开场陈述的典型句式。陪审员不一定都懂法律,控辩双方要用通俗易懂讲故事的方式打动他们。但对于职业法官,并不会被离奇的故事吸引。
近日,苏力教授批评辩护词,指出“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庭审中控辩双方都用精心设计的方式来表述自己的观点,试图向裁判者说明自己一方的观点比对方的更合理,从而应当被采纳。影响庭审说服力的一些关键因素包括:其一,一方证人和证据(书证、物证等)的可靠性。其二,条理清晰的案件理论。案件理论是适用于律师代理工作中所有活动的组织原则,陪审团审判中,案件理论是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讲述一个有说服力的故事,最终实现本方的诉讼目标。换言之,一方如欲胜诉,必须具有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理论,同时也必须具有有说服力的法律理论。符合要求的案件理论,首先必须具有说服力;其次该理论自身有可信度;再次,提出该案件理论的一方能适当借助于情感因素,以情动人;最后,该案件理论应当全面,假如失之偏颇,则会走入败局。
据该律师的辩护词,其案件理论是:张扣扣之所以大年三十杀了王家父子三人,起因是,22年前,两家因琐事撕打,时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了王三以木棒打击张母致其死亡。王三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刑七年,服刑仅四年后出狱。由于当年法院对王三的惩罚没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没有抚平张的“心灵创伤”,没有排遣其“复仇欲望”,张扣扣杀王家父子三人是复仇,“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张扣扣的复仇还有“节制的一面”——只杀了王家的男人,没杀在场的女人。
而控方的案件理论是:这份辩护词极端偏颇。当年张王两家的纠纷是张母首先挑事(对人脸上吐唾沫),也是张母先用一米长的钢条打破王三的头,王三随手捡起木棍还击,失手致张母伤重死亡。法院认定王三故意伤害致死,判了七年。因王三当时17岁,刑法明文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家也赔了些钱,在当时也算尽其所能。实际服刑四年,接近刑期的三分之二,也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
辩护词虽然吸引了众多粉丝,但其案件理论极为荒谬。审判是两造对抗,是庭上言辞交锋,不是鲁迅梁实秋打笔账。不关注庭审,而去关注什么辩护词判决书等等,这反映了某些人对书面文件的迷恋,审判活动不是说给你听,而是写给你看,这样的刑事审判是形式审判。另外,张扣扣既然复仇心切,大仇已报,那就应坦然受缚,坦然受刑,为什么积极上诉求生呢?可以说,自始至终看不到他一丝一毫的歉意和悔意。
苏力获得十万加的雄文很不错,不过,确实如本文所说,貌似有今日苏力反对老苏力之概。苏力在这篇文章里说:“中国的法学院教育因此很需要一种工匠精神。一方面,要培养这种‘让事实说话’的技能,包括这种朴实无华但生动有效的修辞。法学生必须在大量真实和虚拟个案中摸爬滚打,不断转换设定自己在个案中的虚拟角色,学会从不同角色的视角分析案件和自我利益,分析并解构包括种种法律文件和司法判决书,逐渐养成精细的辨别力和洞察力,不仅能理解自己在某案中的具体角色,也能看穿或预判该案其他角色的各自追求和策略,更重要的是能按自己的角色去行动,去互动,乃至当必要且可能时,有能力超越具体个体的利益视角去行动。这种超越才能避免‘匠气’!”
苏力在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读过LLM,这个学院的法庭论辩课水准全美顶尖,引领实践教学风气的麦卡特报告就是在该院发布的。2008年在苏力母校召开实践教学研讨会,担任过中情局总法律顾问的女院长请杰出校友北大法学院苏力院长发言,她指望苏力为实践教学唱唱赞歌,不料苏力劈头一句:“俺觉得实践教学在中国没用!”当时女院长的脸就拉长了,望之如尼亚加拉大瀑布。我和其他参会的中国老师们觉得好尴尬,面面相觑。没想到,今天苏力老师给实践教学正名了。为此,我要给苏力点个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