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纠正超期羁押的法律监督刚性

时间: 2015-08-05 13:36:00 作者:范建生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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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如果刑事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任意关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又何以谈得上公平正义,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有恃无恐无所谓的态度,来自违法成本低微,至今鲜见因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而受到问责的部门或个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这之前,最高检和各级检察机关都曾为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都下发过不少通知。而这次下发的《工作规定》,是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再次颁布的,规定更加严格,力度非同一般。

    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一直是刑事诉讼法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这次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专门下发的《工作规定》对“什么是超期羁押”和“什么是久押不决”进行了界定,并实行分级督办。比如,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对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这些规定,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这方面的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中,刑事诉讼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为了显示法律的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继续关押,就是违法。如果刑事执法部门不能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任意关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又何以谈得上公平正义,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此次下发的《工作规定》,再次传递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并把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纳入常态化的检察工作制度之中,一律由检察机关督办。

    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尽管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现象大大减少,但仍未根除,再公检法部门执行中依然存在瑕疵,在某些地方似乎成为难以医治的顽疾。有恃无恐无所谓的态度,来自违法成本低微,至今鲜见因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而受到问责的部门或个人。从这个角度看,增强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法律监督刚性,养成执法各方和社会对法律监督的敬畏,是深化司法改革值得探讨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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