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此次传闻中的对“网络红包”进行征税,税收部门提出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
·但其实,征收“网络红包税”不能想征就征,而要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
·在法律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征收“网络红包税”显得盲目,无法操作。如果对这微弱的个人所得进行征收,也有些显失公允,与税法的立意不相符合。
近日,据《中国日报》报道,税收部门可能引入监管新规,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尽管只是“可能”,具体消息尚待确证,但该消息一出,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网络红包是移动互联时代企业营销的新生事物。此次传闻中的对“网络红包”进行征税,税收部门提出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之所以提出这个征税范围,可能与当前互联网上涌动的“红包潮”有关。腾讯公布的数据似乎证实了这个情况,仅在今年2月18日至23日的短短6天内,用户总共发送了32.7亿个红包,这其中企业营销性质的“网络红包”占了相当一部分。尽管这种红包带有馈赠性质,但依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接收企业的礼品券、有价证券、现金实物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征收“网络红包税”似乎在情理之中。
看起来,征收“网络红包税”是在严格执法,或防止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这种营销的手段规避税费。但其实,征收“网络红包税”不能想征就征,而要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为企业用于营销性质向广大用户发放的网络红包,尽管总额巨大,但具体落实到个人,一般往往仅有几元钱甚至几毛钱。对个人所得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显然有个法律规定的数额起点界定的问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征收“网络红包税”显得盲目,无法操作。如果对这微弱的个人所得进行征收,也有些显失公允,与税法的立意不相符合。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对待市场条件下的新生事物,税收监管部门要一分为二对待,分析利弊得失。实事求是地看,“网络红包”作为企业营销的手段,客观上刺激着消费群体,方便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和消费者个人都带来实惠。税收监管部门不能见钱眼红,操之过急,用税收的形式对“网络红包”进行限制或封杀,误伤群众的消费热情,不妨用发展的眼光把征收“网络红包税”的事放一放,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看看人民群众对“网络红包”是怎么说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