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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害的认识误区

时间:2022-09-13 16:26:00  作者:林瑜 曾建芬  新闻来源: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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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这些关于性侵害的法律知识和认识误区,你知道吗?

  1.自愿发生性关系都是合法的吗?

  案例:某学校未满14岁的女生小晴与同校高年级17岁的男生小杰谈恋爱,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小晴妈妈发现并报了警。最终,小杰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无论其是否愿意,与其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2.性侵者主要是陌生人吗?

  案例: 15岁小兰肚子最近长了很多黑色长纹,妈妈以为小兰是长胖了,肚子上长了肥胖纹,直到小兰有天晕倒妈妈带她去医院检查,这才震惊地发现:小兰已经怀孕六个月!事后查明:小兰的养父经常用零钱、包包等方式多次哄骗小兰与其发生性关系,直到案发。最终,小兰养父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检察官说法:性侵者不一定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身边最亲近的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男孩子不会被性侵?

  案例:邹某与5岁的男童小飞和7岁的男童小龙的母亲是同乡,双方常有来往,暑假的一天,邹某将小飞带到其居住的房屋,播放淫秽视频给小飞看,并对小飞的生殖器实施猥亵。后邹某多次趁小飞和小龙母亲委托照看的时候,对小飞和小龙实施猥亵行为,并播放淫秽视频给二人一同观看。后来小飞小龙母亲发现二人表现异常报案。最终,邹某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官说法:猥亵对象不分男女,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男孩子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哦!《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只有身体接触才算性侵害吗?

  案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

  2017年1月,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最终骆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5.性侵者都是男性吗?

  案例:某地孕妇谭某某琢磨着给丈夫找个女的满足性欲,案发当天,谭某某将一名少女骗至家中,丈夫白某某将兑入安定成分药物的酸奶拿给被害人喝,待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事后,二人怕罪行败露,将该少女捂死埋于郊外。最终,二人因共同犯罪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女性与他人共谋实施强奸行为,也会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6.被性侵是受害人的错吗?

  受害者,你没错!若是不幸成为被害人,一定要告诉自己,不是自己的错!

  了解一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出台,于2020年5月7日印发实施。

  (1)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居(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3)发现以下9种情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举报(拨打110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受案或立案后三日内回复;否则拨打12309向检察院举报开展立案监督)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况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4)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何报告?

  初步核实: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在报案或者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规范保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材料。

  (5)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 管人员,公职人员:

  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的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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