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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vs FBI,美国法院究竟说了什么?

时间:2016-04-25 18:10:00  作者:吴沈括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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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治理的现实语境

  根据现阶段全球范围内的观察,在有效抗制恐怖主义和理性治理网络空间的双重语境下,除了规范层面周全的顶层设计与即时变革的制度新思维,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正日益取得更大的权重,其产生的判例正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特有的导向性制度价值,进而能够更为灵活地应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近期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与苹果公司一案就极为生动地展示了这一动态逻辑:

  二、缘起事件的根本问题

  2015年12月,加州圣伯纳迪诺(San Bernardino)地区一家社会服务机构发生恐怖袭击,造成14人死亡,警方当场击毙恐怖分子并在其汽车上发现一部iPhone 5c手机(代码:A1532,P/N:MGFG2LL/A,S/N:FFMNQ3MTG2DJ,IMET:358820052301412)。

  由于iPhone产品拥有特殊的加密技术,FBI方面宣称无力破解,并通过司法途径取得了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要求苹果配合解锁的法院令。随后,苹果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协助FBI进行解锁操作,该事件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争论。

  简单的案情却折射了深刻的问题:在更为严峻的反恐形势下,国家机关等公权主体的职能有了明显的扩张,包括信息网络部门从业者在内的各方私权主体应当给予多大程度的配合呢?

  事实上,上述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在2016年2月16日向苹果签发的第ED 15-0451M号法院令(以下简称“法院令”)对此做出了较为全面的回应,可以说反映了美国司法机关对于公私主体权力义务问题的最新立场——

  三、美国法院的司法指引

  一方面,该法院令明确肯定苹果作为私主体负有协助配合义务(作为义务),另一方面,该法院令在操作层面较为系统地确立了以下7项针对性原则,为类似情境中权利义务冲突的协调平衡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指引:

  1.作为义务的合理性。该法院令开宗明义:“......苹果公司应当协助针对手机的调查.....包括为执法机关获取所涉设备(也即涉案iPhone手机——笔者注)相关数据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

  2.作为义务的功能性。根据该法院令,苹果的协助以满足3项特定功能为指向:(1)绕过或禁用自动清除功能,无论其是否已经激活;(2)使FBI能够向所涉设备提交口令以通过物理端口、蓝牙、Wi-Fi或该设备上其他可用协议进行电子测试;(3)在FBI向所涉设备提交口令时,确保该设备上运行的软件不会故意在口令请求之间产生超出苹果硬件限制的任何额外迟延。

  3.作为义务的技术性。该法院令对苹果可能的技术协助形式做了详细的描述:(1)向FBI提供签封的iPhone软件文档、恢复包或者其他软件镜像文件(SIF) 以载入所涉设备。(2)SIF将载入并运行在随机存取存储器(RAM)上,并且不会改动现有手机的iOS系统以及设备闪存上的用户数据分区或系统分区。(3)SIF文件将由苹果通过唯一的识别器予以编码,确保其只能在所涉设备上载入和运行。(4)SIF文件将以设备固件升级(DFU)模式、恢复模式或者FBI拥有的其他模式载入和运行。(5)SIF文件在所涉设备上激活后将满足上述2规定的3项功能。(6)SIF文件的载入可以在政府或者苹果公司的场所内进行,后一情形下,苹果应当为政府提供所涉设备的远程接入,使其能通过电脑实现口令恢复分析。

  4.作为义务的可替性。对此,该法院主张,如果苹果认为能够实现前述2规定的3项功能以及3规定的各种形式,并且政府同意,苹果也可以通过不同于政府建议的其他替换手段履行其法院令。

  5.作为义务的对价性。该法院令明确指出:“苹果公司应当知会政府提供该服务的合理费用。”

  6.作为义务的责任性。该法院要求,苹果公司应当做出合理的努力保持所涉设备数据的完整性,但不得被要求复制保存由所涉协助工作获得的用户数据。由执法机关承担一旦证据保存的责任。

  7.作为义务的救济性。最后,该法院令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指出如果认为履行本法院令将构成不合理的负担,苹果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法院令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法院提出宽宥申请。

  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 FBI在3月28日声称已通过第三方成功破解涉案的iPhone手机,并撤销要求苹果协助解锁的司法诉请,从而使这一各方瞩目的事件戛然归于平息。

  然而,如果说FBI最终公然借助第三方私主体(以色列Cellebrite软件公司)破解另一方私主体所有“密钥”的做法在一定意义上已构成官方黑客行为,那么这本身就应当接受围绕其合法性的一系列追问,特别地:公主体的权力边界何在?

    作者简介:

    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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