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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14-07-31 09:43:00  作者:周云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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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社会老年化加剧,老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农村老年罪犯是一个特殊群体,由于认识、健康、心理、环境、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之农村社区或村委员功能不齐全,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难点,导致脱漏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时常发生。如何做好农村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已成为当前必须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老年罪犯 社区矫正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老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由于老年罪犯已步入暮年,疾病多发,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大多数老年罪犯都会被从轻处罚,或由监禁刑罚改为非监禁刑罚,改监禁矫正为社区矫正,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行刑方式的改变,更加体现了对老年犯罪人员的司法关怀,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现实中,特别是农村老年犯罪人员由于认识、健康、心理、环境、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之农村社区或村委员功能不齐全,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难点,导致脱漏管、监管不到位等众多问题发生,以致老年罪犯的再社会化改造成效大大削减,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老年罪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老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安徽省肥西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应纳入社区矫正的35名农村老年罪犯进行了专项督查,发现部分半脱管人员和7名漏管人员,脱离监管视线。漏管人员中存在两个“普遍”现象,即普遍对社区矫正这一教育改造措施不了解;普遍持无所谓态度,拒绝主动报道和报告。  

  (二)矫正工作方法简单。农村老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简单粗糙,缺少犯罪心理矫正的专业人员和行为恶习矫正的场所,不同的矫正对象没有适格的矫正方案,一般就是过问一下了事。面对一些情绪性的老年矫正对象,更是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应对老年人的情绪反应,更不知如何调适他们的心理。  

  (三)社区矫正监管不到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应成立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此项规定和要求,在农村大多没有落实到位。面对农村为数并不多的老年罪犯,认为只要走走形式就行了,于是工作出现脱节,甚至出现无人监管现象。  

  (四)社会化帮扶缺位。对待社区矫正的老年罪犯,在人性关怀与社会扶助上出现断层现象。大多农村老年罪犯身体机能衰退,疾病多发,自食其力困难,要靠社会扶助和子女赡养。但社会及亲友的排斥,帮扶工作不到位,使部分矫正对象出现“心理防线崩溃”迹象,及易造成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老年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跟随监所部门检察官深入走访,上门追查,了解到农村老年罪犯社区矫正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矫正对象登记不及时。一方面,对于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于工作疏忽,相关法律文书没能及时到达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中心,导致信息缺失。另一方面,老年罪犯认知能力较差,认为一判了事,不知道社区矫正也是服刑方式,对相关告知不以为然,不去主动报道,使社区矫正中心统一接收登记信息缺失。 

  (二)矫正管理缺乏针对性。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不善于去了解老年罪犯的思维、认知、性格等特点,缺乏做老年人思想工作的热情和能力。有的甚至认为法律、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要对老年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说明他们对社会并无多大危害,对开展老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不屑一顾,积极性不高,无心去深入细致研究和开展工作,对他们的矫正往往消极应付,得过且过。  

  (三)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监管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是依靠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邻居、家庭成员,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管。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地广人稀,矫正小组人员无心在老年矫正对象上花费精力和时间。有个别地方的基层人员认为,接受矫正的老年罪犯最好别去惹他,防止他们再生事端,导致监管工作无人做、不敢做、不愿做。  

  (四)矫正衔接机制不健全。按照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些规定,在农村实际操作起来,尚有一定难度,因为短少经费支撑,跨部门协调、互相之间的衔接难以到位,也只能做做表面文章。说白了,就是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只靠无偿服务,也应该有一定的有偿报酬。    

    三、完善老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对策措施  

  老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效果好不好,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但老人重新犯罪,如果收监执行必然给服刑改造带来大难题。因此,对待老年罪犯,务必把好社区矫正这一关。  

  (一)运用高科技打造信息新平台。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认真执行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要按照要求,完善信息通报机制,运用联席会议、网上信息流转等,搭建专门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换,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矫正工作衔接到位,防止脱漏管发生。针对老年监外服刑人员大多行动不便的特点,应大力推行手机信息平台建设,有效运用GPS定位管理,采取多网接入,设定电子围栏、越界报警等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重点人员的监管;还可引入“声纹比对”等技术,防止“人机分离”,保持信息畅通。 

  (二)量身打造社区监管矫正新方式。要根据不同老年罪犯的身体状况、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犯罪性质等,结合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监管矫正方式。面对孤居老人要安排近邻给予经常的扶心;对于生活困难的老人就安排基层组织给予扶困,唤起他们对社会的感恩和回报之心,从而告别旧我,顺利回归社会。对哪些体质较好的人员,还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公益活动,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要适时组织老人矫正罪犯走进监狱接受警示教育,通过参观在押人员的生活场所,听取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让他们更加珍惜自由,早日改造成守法的好公民。  

  (三)借助多方力量形成帮教新合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帮教合力。检察、公安、司法各机关要加强联手,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处罚要联合执法,督促老年监外服刑人员顺利平稳度过矫正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建立全程跟踪催办机制,实现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怠于监管现象发生。要注重发挥家庭和邻里作用,避免用不当的语言刺激老人,激起他们破罐子破摔的绝望情绪;要通过积极赡养扶助关爱老人,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社交场所,与家人邻居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防止孤独;要减少冷漠和歧视,让他们逐渐平衡心理,消除对抗。  

  (四)加大人财投入激发工作新活力。加强人才建设。要注重一线执法力量的配备,建设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善做老年人工作的能手,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大财政投入。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司法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应参照该意见,出台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并细化社区矫正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有章可循。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对老年犯社区矫正的财政供给应适时调整增加,确保监管工作在必要经费保障下正常、有效开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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