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2009年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民行科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件24件,占受理总数的31.2%,且所占比例有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对此类纠纷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人与出借人为亲戚、朋友等较为亲密的关系,出借人一般出于帮助的心理,借款利息较低甚至无息。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走向职业化,出现了典当行、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借贷主体日益多元化。如2010年发生在该区的余旺理财公司案,该案涉及非法吸储2亿多元,存款人员涉及到全县的各个阶层,甚至包括大量的教职人员和公职人员,充分反映了借贷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
2、借贷形式具有随意性。很多民间借贷存在手续不完备情形,例如有的借贷只有简单的借据,在借款利息、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非常随意,有的借据上只签有借款人姓名,其他均为空白,事后再进行填写,还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都为事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很大隐患。本院受理的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申请监督人均提到借据的虚假性,但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最终只能以该借据作为定案依据。
3、借贷担保不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存在较为严重的不规范情形,具体表现为:担保方式不明确,对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约定不明;保证人只是在借据上签字没有做明确注明;机动车辆抵押和房屋抵押不进行抵押登记等。担保的不规范导致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纠纷明显增长,2009年来该院共受理出借人起诉出借人和担保人的民间借贷案件8起,占总数的33.3%。
4、借款利息畸高。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相当普遍,借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很难发现。违法高息放贷中,贷方往往事先将利息予以扣除,借据中一般只体现出借款金额与还款时间。该院办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多数都是这种情形。
5、借贷纠纷中往往隐藏其他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单,主要证据是借据或借款协议,实践中当事人伪造借据或持有有瑕疵的借据提起诉讼的情况较多,借贷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其他矛盾纠纷,例如涉嫌洗钱、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试图利用司法强制性达到不可告人目的;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等。
二、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1、银行贷款门槛高。银行信贷门槛较高,求贷者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且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渐增多。
2、社会诚信缺失。社会诚信缺失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实践中有的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自己的需要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借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
3、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另外,风险意识的欠缺,使得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担保人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还存在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或要求出具收款手续,这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4、民间借贷市场管理不严。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如典当行、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大部分都在从事着非法借贷行为,其从民间低息吸储资金后高息非法放贷,但在借款形式上其只作为中介机构出现,从而顺利地实现对法律的规避。目前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并不得力,甚至出现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等各部门都有相应的管理职能,但又都无法彻底监管的现象。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借贷的火爆与旺盛。
三、立足检察职能,探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现象,检察机关应从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履行职责,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严格审查借据,打击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
区域,在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的同时,对利用伪造或瑕疵借据进行的虚假诉讼及“问题借贷”应予以坚决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金额、目的、用途、还款时间等各个方面分析借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间借贷诉讼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2、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作好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特别是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可以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共同做协调工作。在该院办结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中,调解结案率37.5%。
3、延伸检察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申请监督案件同时,还应延伸司法功能,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加强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提醒公民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问题,完善借贷手续;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提醒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综合考虑对方经济状况、为人、信誉等方面,问清借款的用途,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民间借贷义务,抵制不法融资活动。
4、加强沟通协作,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促进民间融资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减少借贷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协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的有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发现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联络,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