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9年12月30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则》,现就《规则》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
《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司法办案的重要规范依据。此次《规则》修订是继1998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则》修订顺应改革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和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完成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和人员转隶;推进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实行“捕诉一体”等一系列检察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这些改革的成果,都需要通过修订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2012年《规则》”)予以体现和固化。
其次,《规则》修订适应法律修改的要求。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作出重大调整,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刑事诉讼规则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制度设计、职能履行、权利保障等具体规定上,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同时,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有必要对2012年《规则》相关内容予以调整,做好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
再次,《规则》修订符合实践需要。2012年《规则》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通过六年多的实践检验,发现了2012年《规则》确定的一些工作机制、部门分工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在上述背景下,亟须对2012年《规则》作出修订。
早在2014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启动了《规则》的研究修订工作。后因一些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出,修订进程一度暂停。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重启《规则》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了《规则》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规则》修改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修订工作进行研究指导。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经深入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稿,于2019年12月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规则》修订坚持的原则
《规则》修订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坚持《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本定位,确保基本制度设计、关于检察机关职权以及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做到于法有据。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好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
二是充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坚持将全面履行刑事诉讼职责与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相结合,认真梳理、参照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改革文件,总结吸收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等各项改革工作的经验成果,使改革成果在规则中得以固化。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对于2012年《规则》实施以来办案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梳理,系统研究,并通过修改《规则》加以解决。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已经作出规定、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确有必要在《规则》中作出规定的内容,予以吸收。
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力求详略得当。《规则》不求“毕其功于一役”,对于非重点内容或者涉及尚在制定、修改的法律内容,仅作原则性规定。《规则》修订通过后,可以再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
三、《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予以整合。《规则》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规则》对上述由检察长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逐一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体现对检察官的适度放权,适当减少“重大办案事项”的数量,明确保留了60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类是决定回避的事项;第二类是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除勘验、检查、调取证据以外的大部分事项;第三类是改变案件定性走向的事项,包括因不构成犯罪、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第四类是特别程序案件的相关事项;第五类是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事项;第六类是在审查逮捕时纠正漏捕,审查起诉、抗诉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事项。为了适应各地检察实践的需要,各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权力清单。对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规则》还对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检察官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第七条规定:“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二)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意见,从四个方面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榫卯相接、严丝合缝,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为明确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审查问题,《规则》增加了以下内容:检察机关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在庭审阶段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二是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依法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机关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三是细化强制措施的衔接。《规则》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受理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于监察机关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另外,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权告知以及拘留、逮捕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规定,增加以下内容: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决定拘留、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机关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四是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此外,《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