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十一个问题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江必新
就如何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发展,重点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阐述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具体包括: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亲自部署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并充分肯定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果。第三,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重要责任。第四,强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问题。第五,强调要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明确指出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第六,强调要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职提供组织保障。以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为开展公益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指明了方向。
二、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十一个问题
第一,案件范围应为概括式。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在没有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提起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这个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
第二,除已经列举的公益诉讼领域外,应重点关注三个领域:一是招投标领域;二是数字领域或者说信息化领域,因各种因素影响,很少有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具有优势;三是预防性诉讼。
第三,在受理条件上尽量放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了很好的效果,在与社会组织起诉的关系上,没有必要一律让社会组织优先。当然特殊领域可以作为例外。
第四,要解决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检察机关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可能会选择性地提起公益诉讼,对这一问题应予重视解决。
第五,科学设置调查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进行适度地调查,该权力是发起诉讼权,不是作出终极结论的权力,不能取代法院的权力,要防止滥用。
第六,构建科学的鉴定评估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损失、损失多大、谁造成的损失,要有科学、客观的鉴定和评估体系。
第七,关注组织保障问题。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的“主客场”问题。
第八,关注判决问题。一是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要恢复。公益诉讼判决不同于一般审判,不仅是赔偿或者处罚,还要考虑“恢复”问题。二是对于公益诉讼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其他的制裁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第九,关注执行问题。公益诉讼的执行有时是一个长期恢复治理的过程,所以要有专门基金作为保障。恢复治理需要专业的组织和机构,而且要建立检查审计等配套机制。
第十,加强自身监督。检察公益诉讼要有相应的制约监督,以确保其能够行稳致远。
第十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优先还是公益诉讼立法优先。我认为都有合理性,后者整体性比较好,但前者推进可能更快一些。无论如何,首先,要统筹考虑检察公益诉讼与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其次,要与其他的监督体系一同考虑,包括同法院内部监督的关系、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监督在整个行政监督体系中如何定位,等等。再次,从整个诉讼制度统筹考虑,既要考虑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也要考虑诉讼的基本规律,与诉讼基本规律协调起来。
(详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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