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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下的公诉模式①

时间:2020-04-15 10:52:00  作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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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下的公诉模式①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 公诉模式单一是长期影响我国检察环节诉讼效率的重要原因。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初步形成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刑事诉讼格局。为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公诉模式。具体应以认罪认罚为基点,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基础上,实行“二类三层多种”多元化的公诉模式。

  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专设一节规定了速裁程序。至此,我国刑事诉讼体系逐步形成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多元化的格局。但简易程序覆盖了除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下的全部案件,而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有所交叉,如何进一步细化并构建与这种诉讼格局相适应的多元化公诉模式,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刑事诉讼体系下公诉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模式单一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适用扩展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至此,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二元体系。与这种体系相配套的公诉模式也主要体现为简易模式和普通模式两种,但一方面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公诉模式与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的公诉模式区分度不大。另一方面,简易程序案件范围广泛而没有进一步细化分类。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但实践中依然面临着不同程序之间的公诉模式差异性不大和没有进一步细化分类的问题,特别是简易程序简化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机关把简易程序案件按照普通程序案件的公诉模式办理,检察官对不同的公诉案件“平均用力”,效率低下,导致繁简分流效果不明显。

  (二)简易不简

  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显著问题就是“简易不简”,这也是速裁程序推行的直接动因之一。一方面,简易程序没有有效缓解办案压力。另一方面,简易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无法实现繁简分流。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实践中仍存在片面追求压缩办案期限、目光局限于简化庭审程序,庭前审查模式简化力度不够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时间利用率不高。从案发至宣判,历经工作天数与各机关发生实际诉讼行为时间相比较多。二是案件流转消耗时间较多。相当一部分时间消耗于案件在各机关内部及各机关之间的流转(含在途时间、等候时间等)。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直接关系的时间外,大部分时间均系各机关在各自环节进行书面审核、审理工作,这些多环节、多部门的审查,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而言没有实质性意义。三是简易程序中该简化的没有简化到位,该省略且能省略的没有省略。

  (三)文书繁琐

  笔者调研发现,实践中,在公诉阶段的各种工作文书和法律文书过多,过于繁杂,文书之间内容重复较多。案件不分大小和难易,也无论是适用速裁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文书量差别不大。比如,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告知,实践中开具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等多份文书,实际上这些文书的内容在权利义务告知中均有体现,有些内容完全可以合并,比如委托辩护人告知和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完全可以合并成一个文书。更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种类案件之间的文书繁简程度没有差别。比如,公诉审查报告在不同程序的案件中差别不大,没有起到真正推动繁简分流的效果。

  二、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下公诉模式的构建思路

  构建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必须辅之以多元化的公诉模式,如此才能实现案件真正的繁简分流,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现代诉讼价值。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的价值在于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的平衡。面对案件繁简的差异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只有实行多元化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针对不同类型、性质、情节的刑事案件,综合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情况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用足用活不起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快速处理机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以及处罚较轻、事实简单、证据清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才能切实提高司法效率。

  (一)积极推进繁简分流

  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认罚与否以及罪刑轻重、案件繁简程度,对不同类别案件按照不同程序处理,并设置不同的公诉审查模式。一方面,对必须实行实质化庭审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精细化的公诉审查模式,充分体现程序公正,确保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案件复杂疑难程度、刑罚轻重等情况设计多层次的简化模式,既保障案件质量又提高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充分吸收试点经验

  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最终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并设置专门章节规定速裁程序。法律条文只有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才会有生命力,法律文本只有在实践中运作才能发挥价值。因此,充分吸收试点经验,有助于让法律条文的抽象规定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有助于实现繁简分流的立法意图。江苏省南京市作为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所形成的“一步到庭”模式、刑拘直诉、集中办理等做法,在推动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多元化公诉模式的建构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三、“二类三层多种”公诉模式的基本架构

  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点,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基础上,实行多元化的公诉模式,笔者将其概括为“二类三层多种”的公诉模式。具体架构简述如下:

  第一,“二类”即按照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分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两大类。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可以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分为认罪程序和不认罪程序两大类。其中不认罪案件属于普通程序案件,属于“难案精办”的对象,也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则进一步细分为三层多种。

  第二,“三层”即是将认罪案件再分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三者之间的简化力度是层层递进关系。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指不符合简易程序法定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类型:(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认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罪案件;(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罪案件;(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有异议,但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公诉模式应进一步简化。速裁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三,“多种”是针对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进一步分类。简易程序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分为两种,二者公诉模式、庭审方式的简化程度亦有不同。其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模式不同,前者是组成合议庭审判,后者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据此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案件复杂程度,灵活处理庭审中的讯问、询问、示证、辩论等问题。

  对于速裁程序的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与简易程序有部分重合。从实践情况看,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速裁程序和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速裁程序案件,在公诉模式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以一年有期徒刑为界,将速裁程序分为两种公诉模式,其中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速裁程序公诉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简化。(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有删节)

  *课题组组长:蒋永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丁海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四部主任;蔡翠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四部副主任;李勇,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①本文系201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多元化刑事诉讼体系下的公诉模式》(编号:GJ2017B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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