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人民检察>>法学专题·专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诉时效问题探析

时间:2020-08-07 10:12:00  作者:陈岑 林峰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诉时效问题探析

│陈 岑  林 峰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②我国刑法从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法条表述极为简洁概括,部分内容又有别于国外的立法例,具有中国特色。除此之外,最高司法机关没有针对追诉时效制度专门出台“解释”或者“规定”以统一司法认识,只是针对某个具体情形就如何适用追诉时效规定作出个别“批复”或者“答复”。③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案件的复杂情形就如何适用追诉时效规定的争议可谓层出不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除对个罪追诉期限的延长和中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外,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期限在不同情况下的计算问题也容易引发控辩双方的争辩。

  一、问题的提出

  以下三个案例均存在对追诉期限的疑惑。

  案例1:公安机关于2012年以“秦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于2011年参与该组织实施的一起非法拘禁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以周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移送起诉,后因两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被不起诉之后未犯新罪,在当地正常生活。2018年,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涉黑组织漏网成员的过程中,有多名同伙指认证明周某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失效)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拟对周某提起公诉。那么,周某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案例2:S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以“高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曲某涉黑和开设赌场,为一般参加者。曲某参与的开设赌场案(达到情节严重)发生于2007年至2012年,赌场关闭后曲某即离开S市回老家H市照顾患病妻子,偶尔返回S市,其于2012年后没有再参与涉案组织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曲某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公安机关立案时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案例3:F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赖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符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地位属于积极参加者。符某参与的该起故意伤害案发生于2007年8月18日,赖某为抢占地盘,安排黄某、符某等人持刀和钢管将被害人潘某殴打致死。案发后,赖某连夜安排符某等人逃跑并提供逃跑的费用。符某回到老家M市生活及工作,直到2019年1月4日在M市被抓获。符某在该起故意伤害案后没有再参与涉案组织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符某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公安机关立案时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期限及计算起点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四个档次的追诉期限。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一般参加者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上述三种主体的追诉期限分别为十五年、十年和五年。而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通说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继续犯,④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由于实践中几乎很少发生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行解散的情况,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一般可以认定为涉黑组织的大多数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使该组织处于瓦解状态之日。⑤由于涉黑案件中大量的犯罪线索需要摸查,过早实施抓捕容易打草惊蛇,一般从立案到抓捕历时较长。这段期间内该涉黑组织可能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不能机械地认为涉黑案件的立案之日即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实行终了之日。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诉期限终止计算的时点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11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rmjc]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